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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拒绝购物不得另行收费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2日01:10  金羊网-新快报

  

游客拒绝购物不得另行收费
新华社 陈琦钿

  最高法院明确支持旅游者主张“霸王条款”无效

  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公布《关于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司法解释昨日起开始施行。

  不得因年龄差异多收费

  《规定》明确了旅游者对于旅游经营者收取的差价费的返还请求权,规定旅游者要求旅游经营者返还下列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因拒绝旅游经营者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的项目被增收的费用;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费用。

  《规定》首次在民事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未经游客同意不得转团

  对于旅游经营者的转团与挂靠等损害旅游者利益行为的后果与责任,司法解释规定,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规定》还明确,除合同性质不宜转让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的合理期间内,旅游者将其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效力的,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因此请求旅游者、第三人给付增加的费用或者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减少的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

  另外,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

  因不可抗力游客可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变更旅游行程,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分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或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因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

  代管行李损毁要赔偿

  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经常会把行李放在旅游车上,如果行李遗失如何要求赔偿?司法解释规定,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为旅游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损毁、灭失,旅游者请求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

  前车之鉴

  强迫购物不成辱骂游客 香港导游被撤销资格

  一段广受注目的网上视频曝光了香港导游李巧珍强迫内地游客购物并以冒犯语言大加责难的行为。作为行业内监管机构,香港旅游业议会9月4日宣布,其下辖规条委员会裁定撤销李巧珍导游证,并对指派她接待有关旅行团的金凯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处以4.75万港元罚款。

  本地连线

  穗旅游业称蒙查查 吁出台更明确解释

  新快报讯 (记者 陈琦钿)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公布了《关于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记者第一时间采访了广之旅、广东中旅、南湖国旅等市内几大旅行社负责人。业界人士在仔细研读后,对《规定》的实施表示欢迎,认为其可有效规范旅游市场,打击“黑社”、“黑导”,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不过,同时也不约而同提出了意见:就是《规定》必须有很细化的司法解释才行,否则很多用词和条文,都“相当模糊”,不利于依法维权。

  “霸王条款”定义不清

  《规定》提出——“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如果旅游者遇到类似霸王条款,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针对这一条,广州旅游业人士就存在疑惑:到底怎样才算“霸王条款”呢?如果是在国家旅游局规定的旅游合同里,在“补充条款”一栏,旅行社和游客进行责权约定的,算不算是“霸王”之列?

  “旅游经营者”没细化

  而对于《规定》所说——“如果由于交通工具延误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改变了旅游行程,产生了需要退费的情况,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实际发生的费用,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条,业内人士更是提出质疑。

  “首先,是‘旅游经营者’这个用词,没有具体细化。因为‘旅游经营者’至少包括旅行社、航空公司和客运公司”,广之旅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按照《规定》所说,由交通工具导致延误的,‘旅游经营者’要退还实际发生的费用,那这‘旅游经营者’究竟是指旅行社呢,还是航空公司呢?如果是客运公司载客延时,导致搭飞机延误的,损失不可能旅行社来赔啊……”该负责人认为:如果条文及用词没有细化,规定清楚,则责权不明,最后导致的结果必是“互相推诿”。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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