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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旅行社擅减旅游项目须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2日03:07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最高法出台旅游纠纷案新规 明确霸王条款无效

  本报讯 (记者全杰)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全方位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支持旅游者主张霸王条款无效,并第一次提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保护,该规定昨天起实施。

  有欺诈行为要赔双倍

  根据《规定》,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利的责任,如果旅游者遇到类似霸王条款,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规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变更旅游行程,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分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或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因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表示,如果旅游经营者向旅游者推荐购物场所,导致旅游者买到假货,且旅游者有证据证明旅游经营者与销售者有串通行为,旅游经营者需担责,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这类串通行为的,只有销售者担责。

  泄露游客信息要担责

  根据《规定》,因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旅游者要求赔偿,人民法院不支持,但是如果由于交通工具延误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改变了旅游行程,产生了需要退费的情况,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实际发生的费用,法院支持。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规定》明确,如果旅游者因拒绝旅游经营者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的项目,旅游经营者增收费用,旅游者可以要求旅游经营者返还;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费用,旅游者也可以要求返还,这两类返还费用的请求,人民法院均予以支持。

  旅游过程中,旅游者主要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打交道,当旅游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由谁来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是大家最关注的问题。

  在集体旅游过程中,订立旅游合同的往往是集体推选的代表,而不是每个旅游者单独与旅游经营者签订合同。如果没签字的旅游者受到损害,而合同签约人又不想提起诉讼怎么办?对此,司法解释明确旅游者有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

  代管行李不赔偿情况

  旅游者托管的行李物品损毁、灭失,可请求赔偿损失,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损失是由于旅游者未听从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事先声明或者提示,未将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由其随身携带而造成的;

  (二)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

  (三)损失是由于旅游者的过错造成的;

  (四)损失是由于物品的自然属性造成的。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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