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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多少官员仍在“私入”煤矿?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2日03:09  新文化报

  10月30日下午,四川达州开江县公安局副局长张某、县广播电视局副局长陈某和崔某,开着警车进入开江县回龙镇一个早已被政府封堵的非法开采煤矿,不料3人全部疑似一氧化碳中毒身亡。事后当地政府通报称,此3人属于非公行动。张某3人为何要进入已经炸封的煤矿?开江县城里被说得最多的是,“最近煤价高涨,3人想去看看该煤窑的煤炭资源如何,然后伺机想办法挖煤”(见本报今日报道)。

  明明是去找煤、“看看煤炭资源如何”的,却不成想竟成了一去不回头的“找死”——一起殒命非法煤矿,三位副局长官员的这一遭际,站在人道的立场,或许值得惋惜,但从行政生态、公务管理的角度看,显然又不太值得同情。

  《公务员法》早就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而针对官员入股或参与煤矿经营,2005年以来,国务院以及相关部门更是三令五申,一再下发专门通知禁令,强调官员不得投资入股煤矿,必须“限期撤资”并“严肃处理”。

  然而,上述四川开江三名官员的行为却再次表明,这些通知禁令并没有完全起到禁止官员“私入”煤矿牟利的作用——如果不然,三名官员何至于敢如此大张旗鼓地开着警车“考察”煤矿资源,而且是已被查封的非法煤矿?

  其实,在社会现实生活中,张某等三人的做法其实并不突兀、孤单,类似这样的官员“私入”煤矿现象,在全国许多地方,可谓都是比比皆是。如近年来见诸媒体的就有:“陕西横山7官员入股煤矿”,“湖南桑植县发改局原副局长文津生等人入股村办集体煤矿,非法获利700余万元”,“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原副局长王西平入股煤矿受贿1330万”,而更离奇荒诞的还有,“陕西神木法官张继峰180万入股煤矿,分红660万,因近两年未分红状告煤矿”。

  显然,与上述这些大获红利的入股官员相比,张某等三名官员“出师未捷身先死”的遭遇,或许确有某种不幸、可同情之处——毕竟,“钱未赚到手,人就死了”。但问题是,如果这种同情可以成立,那么谁又来同情明令官员不得入股经营煤矿的国家法律、法治秩序?

  所以,对于张某等三人殒命煤矿事件,当地政府不能仅以“非公行动”、“系个人行为”便撇清责任、大事化小,还要进一步追查:类似这样的官员私入煤矿现象,在当地还有多少?禁止“私入”的国家法律、国务院禁令,为何没能得到不折不扣的严肃执行?无疑,只有这样的追查真正到位了,“私入”现象才可能真正避免,进而也能防范类似“一氧化碳中毒身亡”这样不幸事件的发生。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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