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宜宾市检察院与监狱设减刑考验期制度

  昨日,宜宾市检察院与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正式会签了《关于罪犯减刑考验期办法》,明确规定对监狱呈报人民法院裁定减刑的罪犯设立减刑考验期制度。宜宾市检察院称,该《办法》的建立对规范减刑工作,打击狱内罪犯违规抗改行为,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维护正常监管秩序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该《办法》共十五条,将罪犯减刑考验期明确划分为:呈报前的考验期、裁定前的考验期、裁定后的考验期3种。并规定罪犯在考验期内有聚众哄闹监狱、辱骂殴打监管警察、欺压其他罪犯等十种严重违反监规纪律情形,可视为不具有悔改表现,由监狱审查,报经驻狱检察室检察,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研究后,根据违规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延缓呈报减刑、不予呈报减刑、撤回减刑建议、建议法院撤销减刑裁定的处理。

  (张学东 陈虹宇)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