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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小孩出游“被加价” 可要求返还

  昨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审理旅游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支持旅游者主张霸王条款无效,并第一次提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保护。这个共26条的司法解释从昨日起实施。

  关键词:费用

  减少合同旅游项目要赔偿

  在旅游费用方面,规定明确了以下几种情况: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变更旅游行程,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分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或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因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键词:合同

  经营者“霸王条款”无效

  根据规定,“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键词:购物

  拒绝购物

  增收费用应退还

  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表示,如果旅游经营者向旅游者推荐购物场所,导致旅游者买到假货,且旅游者有证据证明旅游经营者与销售者有串通行为,旅游经营者需担责,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这类串通行为的,只有销售者担责。如果旅游者因拒绝旅游经营者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的项目被旅游经营者增收费用,旅游者可以要求旅游经营者返还;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费用,旅游者也可以要求返还,对以上两类情况,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键词:转团

  限制转团、挂靠等行为

  “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还规定,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旅游经营者准许他人挂靠其名下从事旅游业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新华社 法制晚报

  新闻对接

  成都旅游执法大队:

  对游客提出消费限额属“霸王条款”

  昨日,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旅游相关司法解释,成都旅游执法大队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规定将旅游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细化,以后处理旅游投诉将更加有法可依。

  这位负责人表示,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时,如遇到旅行社书面或者口头要求到达旅游目的地后还必须消费多少元钱,这属于“霸王条款”。另外,游客如果是老人或者小孩,被要求加收费用等,加收的费用都应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法规予以退还。记者 陈昌君

  新规亮点

  我国民事司法解释中

  首次明确

  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这是我国民事司法解释中首次明确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

  这个司法解释还对旅游消费者权益进行了比较全面的保护性规定,体现了司法保护的人文关怀。

  司法解释规定,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司法解释还对消费者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规定,“旅游者提起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变更为侵权之诉;旅游者仍坚持提起违约之诉的,对于其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新华社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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