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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内讧没扯完 外企又来争股权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2日09:21  生活新报

  “盘房大股东为何‘自己告自己’”追踪

  

债务内讧没扯完外企又来争股权

  创业者认为盘房公司自愿赔偿损失金额存在疑点 本报资料图

  一起借贷纠纷案,因被告公司其他股东质疑“篡改法人,虚假诉讼”,一时间,工商、法院等涉案多方均被牵扯进来。法人是否篡改?借贷纠纷案是否涉嫌虚假诉讼?昨日9时40分,昆明中院执行局裁判庭邀请原、被告及提出质疑的股东方进行听证。质疑的股东方表示,本案显然是一个事先“串通”好的虚假诉讼。而原告方则称,时间有差别,不能代表本案就是假案。工商部门已出具通知书,认为被告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行为,责令限期整改。

  是否虚假诉讼之争

  质疑:没收到起诉状就达成调解协议?

  盘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房公司),原是一家老牌国有企业。2004年9月30日改制,由云南创业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业者公司)持股40%,云南明峰投资有限公司持股60%。后者之后改组为十四冶建设有限公司,并于2007年10月31日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了云南新华图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图书公司)。创业者公司的一名负责人及其代理律师、盘房公司一名姓周的法律顾问、新华图书公司的代理律师出席了听证会。

  本案是否虚假诉讼?创业者公司认为,新华图书公司采用原告被告均是由自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诉讼的方式,“导演”自己告自己的“虚假诉讼”,企图通过合法手段侵占盘房公司的财产。创业者公司方还认为,新华图书公司诉盘房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于今年6月24日立案,而原告在立案之前的一天就向法院申请递交庭前调解申请书,载明“案件已诉至昆明中院,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恳请法院庭前调解。”该案在6月28日,进行调解时盘房公司才收到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这说明盘房公司还没收到起诉状,就和原告达成了调解协议。而且原告在起诉时没有明确损失项目和数额,被告却自愿赔偿损失金额。综合这些疑点,本案是一个事先“串通”好的虚假诉讼。

  回应:有借款就不存在虚假诉讼

  盘房公司的法律顾问周先生首先代表盘房公司承认了借款的真实性。他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与企业之间不允许借贷,但本案中,新华图书公司是盘房公司的股东,是公司向股东借款。至于本案的借款及损失有没有那么多则另当别论,本案涉案款项还款双方曾多次协商,诉讼仅仅是走法律程序,至于时间上的异议,周先生认为或许是笔误。周先生还称,这种借款案件诉讼也无任何实质上的意义,借款是有合同的,借款存在就不存在虚假诉讼。

  而新华图书公司的代理律师则认为,既然被告盘房公司承认借款的真实性,那么诉讼岂能是假诉讼。本案的诉状在6月21日交了,双方商量好这个案子协商解决,虽然申请庭前调解的日期和立案的日期存在差别,但时间上有差别不能代表本案就是虚假诉讼。

  法人之争

  争论:谁是合法的法定代表人?

  创业者公司认为,2008年6月23日,盘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赵伟文变更为杨林晖,变更依据《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均系“伪造”,所以杨林晖获得法人代表的资格属于违法。另外,杨林晖本人的真实身份是新华图书公司的副总经理。

  新华图书公司方认为,现在盘房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是杨林晖,除非工商部门撤销杨林晖的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否则杨林晖就是盘房公司货真价实的法定代表人。

  盘房公司方面则认为,因前任法人赵伟文涉案被羁押,按《公司法》的规定必须更换法人,涉案法人变更的申请是创业者公司一名股东受赵伟文委托办理的,即便有什么责任也不在盘房公司。

  关键证据:

  工商认定被告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

  “盘龙房地产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在2008年6月20日,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时,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上述行为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此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听证会后,创业者公司向记者出示了一份“盘龙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创业者公司表示,昨日下午他们拿到这份通知书。这将是新华图书公司诉盘房公司借贷纠纷案是否“假案”的关键证据。

  听证会后,主持本案听证的法官表示,本案是否涉嫌虚假诉讼,从涉案两份调解书的出炉程序上看,是依法成立的,从现有证据上看无法证明本案是假案。这起借贷纠纷案的命运如何,待合议庭评议后,将作出结果。

  股权之争

  美国公司卷入 要求享有股权

  借款纠纷案尚未平息,一场股权争夺战又上演了。来自美国的陈伟先生——美国豪石国际投资集团公司的董事长,因2007年12月3日,创业者公司和新华图书公司签订了一份《意向协议书》约定:新华图书公司以3600万元的价格向陈伟转让其持有盘房公司30%的股权,协议签订后他向盘房公司打入了第一笔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新华图书公司向陈伟提供盘房公司内部资料《第一轮核心档案》,并约定了股东各方权利义务、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方式等其他事项,创业者公司确认放弃上述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意向协议书签订后,陈伟向新华图书公司支付了1200万元的股权转让价款,并根据新华图书公司的指示将涉案的款项直接支付到盘房公司账户。因新华图书公司未向陈伟提交盘房公司内部资料,陈伟称他无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多次要求新华图书公司继续履行《意向协议书》的约定义务,确认他的股东资格,为他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但新华图书公司一直都不理睬。今年10月13日,陈伟将新华图书公司、盘房公司以及创业者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在盘房公司享有30%的股权。

  目前,本案昆明中院已正式受理。

  生活新报 记者 熊波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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