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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嘉拒给失地农民分配安置房 村民提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2日09:48  汉网

  星期三,浙江杭州阴雨绵绵,在浙江省高级法院,柯玉平和唐国成分别向法官递交了案卷材料."他村主任余乾寿将带征返回地建设的安置房,视为私囊之物,想给谁就给谁,将大部分安置房指标分配给村干部及亲友等,进行买卖,获取巨额暴利,致使失地农民分配不到安置房“。柯玉平和唐国成很气愤的说着,我们不服,太看不下去了。

  柯玉平和唐国成都是浙江永嘉县是瓯北镇新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于新桥村所在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被征用。为了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新桥村将政府带征返回的三产用地建设了三幢31层大厦:新桥大厦、新桥商贸大厦、蔡桥商贸大厦共计572套用于安置村民,每套面积约140平方米。所以,有如此巨大的利益驱使,余乾寿挖空心思,侵占村民安置房指标,以有村民代表签字为挡箭牌,这些村民代表都听他的,有一个不听他的,下次开会再也不叫他了,村中的陈国连就是一个例子,村民代表一到村委会,就叫他们在好几张纸上签好名字,每人发100元钱,中华一包,会后将余乾寿所需的内容填上,就这样侵占了村民安置房。

  柯玉平认为:因572套安置房的分配涉及全体村民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安置房的分配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但村主任余乾寿没有召开村民会议,而是分别于2008年3月15日、2008年5月10日召开所谓的村民代表大会,制订了《瓯北镇新桥村(新桥大厦、新桥商贸大厦、蔡桥商贸大厦)安置房分配原则》等决议,但参加上述两次村民代表大会的村民代表均没有经过村民自主推选,上述两次村民代表大会的召开未履行法定程序,所形成的决议侵害了村民享有的分配安置房的权利,"该决议导致了包括柯玉平和唐国成在内的一批村民没有分配到应有的安置房指标。同时唐国成说:在2009年7月5日经浙江卫视新闻联播曝光、披露后,全国多家媒体曝光、披露“村委主任独霸安置房”后,永嘉县有关部门不但不予以解决处理问题,纠正违法分配的事实,相反,村民看到的由瓯北镇镇长徐孟鹤批准同意的调整分配名单,村干部侵占安置房越演越烈,每户几十套,而且在2010年我们上诉温州中院期间,将300多套安置房办理了委托公证手续,永嘉县公证处将新桥村干部侵占安置房铁证如山的事实办理了公证。唐国成说.唐国成的律师刘海斌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依据《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新桥村拒绝给我们分配安置房,已严重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唐国成说.

  柯玉平表示:我们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分得安置房,我们曾多次向村主任余乾寿反映要求分配安置房,但是余乾寿却以各种理由拒不给我们分配安置房。

  唐国成和柯玉平认为:新桥村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和《永嘉县村级二三产业留用地若干政策规定》第三条等规定,侵犯了原告享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于是向浙江永嘉县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新桥村村委会分别于2008年3月15日、2008年5月10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无效,并撤销上述决议;并依法判令被告新桥村村委会按照安置房成本价向原告分配安置房;但永嘉县法院不予立案.唐国成和柯玉平随后向温州中级法院上诉,温州中级法院维持原裁定,不予立案."我们的利益被侵犯了,法院却不给立案,这让我们到哪里说理去,难道说村委会侵权了,法院就不管了吗?"唐国成不解地问

  唐国成的律师刘海斌认为:唐国成的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法院应当予以立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浙江省地方法规对此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事案件案由》第39项案由亦明确规定了“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由。

  上述规定说明集体成员认为集体经济组织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集体成员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亦明确规定对安置事宜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并且规定了“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的案由。

  在律师的帮助下,近日,唐国成和柯玉平向浙江省高级法院递交申诉材料,申请再审.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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