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府出台规定:7类人有权且必须下井,矿长助理不在此列
无负责人带班 矿工可拒绝下井
随着年关的临近,一些企业为赶生产任务而忽视安全的现象又有抬头。近日,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强调,党委(总支)书记、矿长等7类人员是煤矿、非煤地下矿山企业的负责人,有权而且必须轮流带班下井;对无负责人带班下井的,从业人员可拒绝下井。
7类人员
与工人“同下同升”
《实施意见》中明确指出,国有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的党委(总支)书记、副书记,矿长、副矿长、工会主席、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等7类人员,其他企业的矿长、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属于矿山企业的“负责人”,必须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矿长助理”不是矿企负责人。我省《实施意见》严格界定矿企负责人,防止了带班下井制度被一些矿山企业负责人“钻空子”的现象。
《实施意见》规定,没有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未带班的,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同时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没有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发生事故的,对企业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带班者
遇险可停产撤人
《实施意见》强调,企业要有专人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没有能力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要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护协议。各级政府、企业要授权给企业生产现场的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的命令。
《实施意见》指出,凡与省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大型企业,年度内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
另外,省属企业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一律免职。对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依法从重处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生活新报 记者 刘启银 实习记者 王一如 通讯员 王甫勇 宋翼婷
相关链接
企业安全生产“三年计划”
《实施意见》要求,全省所有企业必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011年底前,非煤露天矿山要全部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
2012年底前,采用危险工艺的化工企业,必须全部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控制;安全距离不够的加油站必须安装阻隔防爆装置或者搬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有关车辆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GPS定位系统。
2013年底前,煤矿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要建立完善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三等以上尾矿库必须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