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固镇人赵某晚上酒后因“内急”,到一家超市门口行“方便”,随即与超市负责人李某发生争执并起肢体冲突,赵某被打伤。
8月16日21:30左右,赵某在与朋友吃过晚饭后,途经固镇县家家乐超市谷阳店门前时,因为“内急”,顾不了许多便在超市前“方便”,被超市负责人李某发现后,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赵某被打伤,花去医药费用4000余元。当地法院认为,公共环境的卫生需要大家自觉遵守和共同维护,赵某酒后“内急”随意在公共场所“方便”,为此与他人发生互殴,自己存在相应过错;李某为维护公共环境的卫生,因方法不当致他人受伤,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故调解并达成协议,李某赔偿赵某医疗费等费用计2600元。王峻 本报记者 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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