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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霸王条款”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2日10:09  新安传媒网

  “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是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作出的规定。

  司法解释还规定,旅游经营者事先设计,并以确定的总价提供交通、住宿、游览等一项或者多项服务,不提供导游和领队服务,由旅游者自行安排游览行程的旅游过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旅游者在自行安排的旅游活动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司法解释也规定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新规,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悉,这是我国民事司法解释中首次明确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

  此外,司法机关将限制转团、挂靠等损害旅游者权益行为,并对保护旅游者行李物品、证件安全作出规定。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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