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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字楼等建筑可提前供热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2日12:57  法制晚报

  非居民供热合同示范文本推行 与供热单位签协议

  写字楼等建筑可提前供热

  本报讯(记者饶沛 王伶玲)《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示范文本开始正式推行使用,写字楼等建筑可与供热单位协议提前供热。这是记者上午从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获悉的。

  《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是供热单位与写字楼等需要供热的非居民供热用户之间签订的合同。

  记者了解到,此前各供热方单位与写字楼等单位之间的供热合同都是自行确定。此次示范文本确定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体现了公平的原则。

  记者在《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上看到,甲乙双方对采暖时间的约定,既可以与居民采暖时间一样,从每年的11月15日到第二年的3月15日,也可以自行约定。

  市热力集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很多医院、大使馆等机构现在与热力集团签订的合同中,供热时间都比居民供热时间要长。“市区里的写字楼等建筑现在很多都可以提前供热,只要业主有这方面的需求,愿意支付提前供热的费用,在技术上实现提前、延后供热并不难。”

  示范文本规定非居民用热人供热采暖实行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相结合的两部制收费制度,文本规定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非居民用热人应当将本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的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缴纳给供热单位。

  合同规定,从热源至双方约定的管理分界点之间的供热设施的运行、维修、更新改造的责任及其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从双方约定的管理分界点至非居民用热人户内散热设备之间的供热采暖设施管理、维修、更新改造的责任及其费用由用热人承担。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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