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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出台司法鉴定地方性法规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2日13:34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西安11月12日消息(记者雷恺) 《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颁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第13个司法鉴定地方性法规,也是全国人大《决定》颁布以来的第四个地方立法。

  《条例》共六章56条,包括总则,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的委托、受理和实施,司法鉴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明确了统一管理体制,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司法鉴定工作;扩大了司法鉴定调整范围,将司法鉴定管理范围确定为“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类鉴定以及其他类鉴定”;确立了登记和备案制度;确定了省市两级管理模式;加强了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两结合”的管理体制。同时,为强化管理职能,确保司法鉴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条例》还明确了“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监管措施和淘汰机制”、鉴定人回避制度,以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听证制度、对当事人的风险提示制度等规定。

  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在《决定》颁布实施五周年之际,陕西省出台了《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这个法规,集全国12个省司法鉴定立法的优点,举陕西省立法机关、司法鉴定方面的专家学者、管理人员和执业人员的集体智慧,内涵丰富、结构严谨、表述简洁、科学合理,具有创新性、包容性、前瞻性和全局性,是陕西省司法鉴定事业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对全面开创司法鉴定工作的新局面,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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