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宣判时,小强的母亲流下眼泪 摄/记者付中
小学生水坑溺亡 村委会赔30万
法院:被告疏于管理 存在较大过失 承担主要责任
本报讯(记者 付中)小学生小强回家途中到水坑嬉戏时溺亡。今天上午,大兴法院判决当地村委会赔偿小强父母各项损失近30万元。
2010年6月19日,某小学通知该校五年级学生小强返校。当天下午4点,小强在回家的路上与他人一起到大兴区安定镇一村内的水坑处玩水,结果溺亡于深坑内。
据了解,该坑因村民常年取土而形成,坑底与两岸地面有数米的高度差,且基本呈直角状。事发前几日由于下雨,该大坑内存满了积水。事发时,该坑周围未设立警示标志或安装护栏。
上午在法庭上,小强的父母出庭。母亲在庭审过程中几次落泪。
法院认为,由于负责管理该坑的某村村委会疏于管理,致使村民常年在此处取土,进而形成该坑并不断扩大。
村委会应当预见到在雨季时,积水会对周围群众形成潜在的危险。
但村委会未在该坑周边设置防护措施或者警示标志,也未能在雨后安排人员在水坑周围进行看护,存在较大过失,故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另外,小强作为一名即将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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