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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今起推行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3日02:59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窦红梅)采暖期临近,今年企业、事业等单位也将与供热单位签订新版合同。昨天,由市市政管委和市工商局共同制定的《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对外公示,并开始推行使用。根据合同,非居民用热人将实行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相结合的两部制收费。

  根据新版合同,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非居民用热人应当将本采暖季的基本热费足额缴纳给供热单位,并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缴纳计量热费。

  “以前很多单位都是采用按面积收费的方式,今后本市单位用户都将陆续过渡到两部制收费模式。”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供热方可以根据单位用户的特殊需求等制定“热能供应方案”,作为合同附件。而采暖期内,供热方应当向单位用户24小时连续供暖,并根据采暖期气象情况,做好热量供应保障。

  合同明确:供热单位承担从热源至双方约定的管理分界点之间的供热设施的运行、维修、更新改造;从管理分界点至非居民用热人户内散热设备之间的供热采暖设施管理、维修、更新改造的责任及其费用由用热人承担。热计量装置首次检定和安装后,其运行、周期检定、维护、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及其费用均由供热单位承担。此外,采暖期内接到报修,供热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回复。

  不按时交供热费将被收取违约金。合同规定,如果单位用户没有按时缴纳采暖费,书面催交仍未缴纳的,除采暖费本金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违约金。供热方有权对用户限制供热或暂缓供热。另一方面,用热方如果擅自拆改供热采暖设施产生泄漏等情况,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悉,企业、事业等单位用户和供热单位,可以到北京市供热协会领取印刷版合同文本,或通过“北京工商”及“首都之窗”网站等下载电子版合同。RJ046

  【相关链接】

  非居民用热人

  缴费标准

  一、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在121天法定采暖期内的缴费标准:采暖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建筑面积(平方米)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或元/吉焦)×用热量(千瓦时或吉焦)

  二、市政府决定调整采暖期,或双方约定的采暖期超出法定采暖期时间的缴费标准:采暖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天)×建筑面积(平方米)×天数(天)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吉焦)×用热量(吉焦)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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