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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赡养费 继母因“年轻”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3日03:23  河北青年报

  河北青年报讯(记者李媛 通讯员王蓓 张丽)一起生活8年的丈夫去世两年后,孙丹(化名)被继子刘强(化名)赶出家门。孙丹认为自己将工作收入都用到了家庭中,且对刘强有抚养之情,刘强应该对自己尽赡养义务。

  日前,石家庄市桥东区法院作出判决,因孙丹尚有劳动能力,驳回其请求。

  继母起诉继子 要求支付赡养费

  1997年,刘强的父母离婚。一年后,今年36岁的孙丹开始和刘父共同生活,2004年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2006年11月,刘强的父亲突然去世。

  孙丹称,此前她在洗浴中心当服务员,在丈夫去世后没多久,她由于患有腰椎骨质增生,不能再干服务工作。“我仅仅是小学文化,没有什么专长,多次找工作均遭拒。”孙丹称,2008年后,她被刘强赶出家门,导致其没有生活来源,也没有地方住。

  “我养了刘强八年,属于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子关系。”孙丹认为,刘强对其有赡养义务,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刘强每月支付生活费、房屋租赁费共800元。

  继母有劳动能力 法院驳回请求

  庭审中,今年25岁的刘强表示,孙丹和父亲2004年结婚时,他已成年,不可能与“后妈”形成抚养关系。此外,根据法律规定,赡养指的是无劳动能力和没有收入来源的父母,而孙丹现在的条件很明显不符合这一规定。刘强还提出,他大学毕业,现无工作,一直靠自己的母亲接济生活,没有赡养孙丹的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孙丹自述其与刘强的父亲自1998年起同居生活,与刘强形成了抚养关系,但刘强不认可,且从孙丹提交的证据看,亦不构成给付赡养费的前提条件(即“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故法院驳回了孙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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