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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猪手”故意伤害罪一审被判2年半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3日04:06  海峡都市报

  □“学校围墙外 留下沾满血的校服”追踪

  N本报记者 董加固

  本报讯 今年1月22日发生在泉州市区刺桐公园北大门的血案(详见本报1月23日A3版),昨日在丰泽区法院一审宣判。向女同学伸出“咸猪手”,还纠集众人将高二男生黄某砍得脾破裂的主犯潘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2年6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1月20日下午,潘某与陈某(另案处理)在市区九中门口行走时,见陈某的同学徐某(女)走在前面,便动手摸了一下徐某的臀部。徐某将此事告诉朋友丁某,丁某便打电话责问潘某,双方约定在泉州市区刺桐公园解决此事。

  1月22日上午11时许,潘某纠集11人(其中4名另案处理),携带1把砍刀、4把西瓜刀到刺桐公园北大门附近,指使陈某将徐某带到刺桐公园,并要徐某叫来丁某。不久,丁某带着黄某及另3名同学共5人赶到该处。双方再次发生口角后,潘某等人便追砍丁某这边的人。

  黄某左腰背部被砍1刀,致开放性胸腹部损伤长度15厘米,脾破裂;左上臂外侧被砍1刀,伤口长8厘米;左小腿外侧被砍1刀,致左小腿开放性损伤长度13厘米。经鉴定,黄某重伤1处、轻伤1处、轻微伤1处,伤残等级6级。

  法院认为,潘某等7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他们犯罪时不满18周岁,其中,潘某犯罪时还未满16周岁,他与另一被告人黄某敬在共同故意伤害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昨日下午,7名被告人中,除一人犯罪时刚满14周岁,系从犯、自首,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免予刑事处罚外,其余6人分获9个月至2年6个月的不同刑罚,潘某被判了2年6个月。

  另外,上述被告人及同案人赔偿被害人黄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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