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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的房婚后遇拆迁 用补偿款买的房算谁的?

  婚前购买的房改房婚后面临拆迁。麦女士以拆迁补偿款购置了房屋,可没多久丈夫就提出离婚并要分割这套房产。房产到底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青羊法院就这一问题作出判决,认定该房屋为麦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并驳回了男方要求平均分割房产的请求。

  麦女士于婚前从单位购置了一套房改房,并付清了所有房款。与原告黄先生结婚后,该房屋面临拆迁。麦女士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相关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其中载明麦女士自愿放弃被拆迁房屋产权和安置,由开发公司付给她人民币26万元进行货币补偿,终结产权,不再安置。

  领取了这笔拆迁该房屋的产权终结款项共计26万余元后,麦女士将此款存入银行。但为解决接下来的住房问题,随后她又用这笔钱在温江重新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产权证注明的产权人为麦女士。夫妻二人乔迁新居不久,黄先生以双方性格不合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房产。麦女士虽同意离婚,但认为该套房屋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不应分割。

  对此,青羊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该套房屋系婚后购买,但用于购买此房屋的全部款项却源自麦女士婚前的个人财产。首先,麦女士婚前的那套房屋,属于房改房,由麦女士在登记结婚前一年付清全部房款,属其个人财产。婚后,由该房屋拆迁所得款项26万余元,也为针对麦女士个人财产的货币补偿形式,亦属于其个人财产。

  “麦女士以26万元的补偿款重新购置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形式的再次转变。”法院认为,根据麦所出示的银行存折的存款和取款明细,并结合购房合同的签订时间,房款结清证明等证据,足以证明新房的全部购置款系由拆迁补偿的26万元组成;且她所购房屋是用于居住而非投资性质,房屋增值属于自然增值,不属于共同财产。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麦女士以其个人财产购置的温江的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对黄先生要求分割该房屋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青法 成都商报记者 董馨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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