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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类性侵犯 引发刑事自诉案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3日10:28  法制晚报

  另类性侵犯 引发刑事自诉案

  遭女同事“强奸”小芳无法忍受痛苦找到法律服务所维权目前已拟好诉状 准备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对方故意伤害罪

  被坐在自己对桌的女同事“强奸”,小芳无法忍受内心的折磨和痛苦,找到法律服务所维权。

  记者今天从北京中广维天法律服务所获悉,目前该所已经拟好诉状,准备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对方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方给予精神赔偿。

  尴尬事件

  女职员收到女同事“想你了”短信

  小芳和小华都是某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两人在同一个部门,在一间办公室里坐对桌。

  29岁的小芳是去年底刚来单位的,小华比她小4岁。

  小芳觉得自己和小华的性格很互补。小芳是个标准的淑女,而小华喜欢穿男装,不但长得像个假小子,性格也外向活泼。以至于曾经有外单位的人好奇地问,这小华到底是男的还是女的?太像个小伙子了!

  初来乍到对工作不熟悉,小华平时经常热情地帮助小芳,小芳很感激她,也很为自己在新单位能找到这样一个“闺密”而庆幸。

  但事情长了,小芳发现了不对劲。她总觉得,小华在单位里看自己的眼神,就像一个男人在看自己心爱的姑娘;她对自己说话时的语气,也让自己感觉怪怪的。

  下了班,小华还经常给小芳发信息,说什么“想你了”之类的话。同事之间天天见的,用得着这样肉麻吗?

  莫非……小芳想到了一个答案,但又不敢确定。她和任何人也没有说起这些,只是对小华日渐冷落。小芳的态度让小华很伤心,有一次她甚至当着她的面哭了。

  这让善良的小芳感到内疚,尤其是当她了解到小华出自单亲家庭的时候。她才25岁,可能85后的孩子对待好朋友就是这样的方式吧。小芳心一软,两人和好如初。

  遭遇同性“性骚扰”

  今年8月23日晚,小华突然给小芳打电话,说自己很烦,想去小芳的住处找她。当时小芳是一个人住,她爽快地答应了。

  小华来后的那段记忆,于小芳来说如同噩梦:一起在沙发上坐了没多久,小华居然按住小芳,对她动手动脚。“我肯定不会让个男人深夜来我家,但她是女的又是同事,当时真的没多想。”她事后后悔地说。“这样的事情太少见了,我根本不知道应该怎么办。我没和任何人说,也不知道该怎么说。”但小芳无法饶恕小华,事后两人依然在办公室里坐对桌,“发生了这样恶心的事情,还要天天面对,太受罪了!”

  事情发生后,小芳想过换部门,也想过辞职,但都被领导劝住了:干得好好的,走什么?

  她曾向小华讨说法,对方却变了态度,发短信说:“我跟你在一起完全是因为你没男朋友!”

  心情苦闷 欲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更让小芳愤怒的是,小华居然还有个固定的女友,而后者听说后醋意大发,曾经找到小华单位骂大街。

  忍无可忍,小芳走进了北京中广维天法律服务所,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接受采访时小芳说,虽然小华是女人,但她感觉被一个女人侵害,和“被一个男的强奸没两样”,尤其是在心理感受上。

  但小芳也承认,她不知道也不懂得应该如何去追究小华的责任。

  律师说法

  小华不能构成强奸罪

  承办此案的北京中广维天法律服务所主任芦争告诉记者,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实施主体,必须是男性;只有协助男性强奸、猥亵妇女的女性,才有可能也构成上述两项罪名。

  因为法律“规定”了女性“不能”强奸、猥亵他人,因此,小华不能构成上述罪名。芦主任告诉记者,他多次询问当事人,查阅证据,最终决定通过刑事自诉的方式,帮助小芳追究小华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其包括精神损失在内的多项赔偿。

  专家说法

  受害人通常维权无路

  芦主任介绍说,由于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强奸者只能为男性,而被强奸的对象只能是女性,导致女性对女性、男性对男性和女性对男性的特殊性侵犯案件中的受害人,因为立法缺失而通常维权无路。

  他告诉记者,很多受害人只得寻求“变通”,明明是性侵害案件,却只能以故意伤害等罪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但这种维权是非常有限的。毕竟,强奸、猥亵他人导致他人身体达到轻伤标准的,只是极少数。

  为何我国刑法会如此规定?对此,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学专家解释说,在1979年刑法的制定过程中,整个社会还处于非常保守、正统的状态中。“变态”的性行为是普通人乃至法学家们都不能接受的,也被大家认为“属于极个例”。

  根据立法原理,法律是不调整“极个别现象”的,因此,上述内容“很自然地”不存在于刑法当中。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开放,尤其是人们对同性恋行为的宽容,使得以前的“极个例”正在增加,类似的事件屡见各地报端。

  但这位专家遗憾地表示,在历次的刑法修改当中,关于性侵害犯罪的主体和客体,从来没有进入立法者的视野。

  ●新闻链接

  一些国家采取性别中性态度

  据了解,目前,世界各国在刑法关于性侵害犯罪的规定中,正逐渐将传统性别色彩褪去,采取了性别中性的态度。

  加拿大从1983年开始以“性侵犯罪”取代“强奸罪”,不再限定加害人与受害人的性别。

  德国1975年刑法典的强奸罪还是仅指强迫“妇女”,但其1998年新版刑法典改为规定强迫“他人”。

  法国在1994年重订刑法典时,规定以暴力、强制、威胁或趁人无备,对“他人”施以“任何性进入行为”,均为强奸罪。

  意大利、俄罗斯也规定,性暴力的对象是“他人”,而不再特指性别。

  文/记者付中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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