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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复议门”背后的法律边界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3日10:43  汉网

  在贵州省贵阳市,发生一起市工商局强行撤销自己做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从而引发一系列诉讼之奇事。其中,更奇的是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三年后,没有列明任何依据,仅以"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即撤销原正确的二审判决,指令贵阳市中级法院再审。该指令有打着“审判监督”之幌子,行“不讲理”之实的嫌疑,着实体现了“我有审判监督权我怕谁”之霸权意识。由此,才将整个案件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引起媒体及网民的广泛关注和热议。在网络上称为贵州“复议门”事件(详见《贵州“复议门”背后的司法角逐》一文)。

  2010年9月13日,行政诉讼再审案开庭审理现场,当法官要求被告贵阳市工商局的代理人对自己作出的撤销行为出示法律依据,贵阳市工商局的工作人员苦笑着表示确实没有法律依据.原告谭国光的代理律师刘海斌当即表示:既然贵阳市工商局承认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就应该承担败诉的责任.刘海斌律师认为:贵州省高院的撤销裁定显然是错误的,原行政判决不但事实清楚,而且适用法律完全正确,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一个已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撤销,而贵阳市工商局在筑工商复字(2005)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已生效的情况下,未经法定程序另行作出一个撤销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按照行政法基本原理,行政机关的每一个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授权,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律没有授予你撤销自己行政复议的权力,你就无权自我撤销.

  近日,针对贵州“复议门”事件,在北京友谊宾馆召开了“行政复议的法律边界论证研讨会”,

  该论证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中心”主办,“法制日报法制网”媒体支持,特邀我国著名法学家江平、行政法专家应松年、姜明安、马怀德、焦洪昌等著名教授参加会议。与会专家经热烈讨论,认真分析论证,最终一致认为:

  贵阳市工商局自行撤销自己做出的复议决定,该行政决定无任何法律依据,明显错误,依法应予纠正。原一审判决撤销该行政决定、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正确;

  联采协议只约定在标高1033的一个矿点联采,权属范围不及于整个矿区;

  补充协议只是对1033矿点的权益调整,非法律意义上的“股份转让”,且未涉及联采范围之调整;

  独资企业前置审批手续依法具备,并没有证据证明谭国光在申请设立过程中提供了何种虚假材料,开阳县工商局的行政处罚缺乏证据,应予撤销,贵阳市工商局据此撤销开阳县工商局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正确;

  民事判决内容为履行,应为双方义务,不能单要求一方履行,且不应超约定范围。执行标的是行为,而非金钱给付,应通过合适的措施督促履行而非查封采矿权。再且,当下被查封的采矿权的权利人并非生效判决中的履行义务人,贵阳市中院查封采矿权的强制执行行为显失公正。

  了解整个案情前因后果的,基本上都会觉得原本简单的事情人为复杂化了,整个事件过程让人有一种错综复杂、扑朔迷离的感觉。通过专家简明透彻的分析和精辟论证,整个案情即刻条理清晰,是非曲直一目了然。

  2010年8月29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温家宝总理作出了重要讲话,温总理强调,“政府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要由法律来确定,政府只能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所有行政行为都要于法有据,程序正当”。

  贵阳市工商局为何会先后做出自相矛盾的决定?一个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生效判决为何会被贵州省高级法院撤消?案件背后是否有人为的干涉?这一切都显得玄疑重重。贵州“复议门”的结局如何,在案件再审判决及执行异议裁定后,记者将继续关注。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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