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我国拟进一步明确职业病诊断中用人单位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3日18:20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1月3日电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诊断鉴定制度条文(草案)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诊断鉴定制度条文(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通知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必须参考病人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此次修法着力要解决的问题,是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上述资料时如何保证诊断、鉴定工作顺利进行。在修法的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两点:一是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在职业病诊断中的责任,通过适度的制度倾斜,在可能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保护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充分利用现有的争议解决机制,尽可能与现行法律制度相衔接,以减少制度执行成本。

  通知强调,为完善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更好地保障职业病病人权益,草案作了以下修改:(1)明确职业病防治机制,规定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监督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机制。(2)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作用,规定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明确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条件。(4)进一步严格法律责任:补充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和隐瞒、损毁与职业病相关的资料或者不依法提供资料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加重部门不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