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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在福一审被判两年刑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4日00:00  兰州晚报

记者 李树辰  稿件来源:

  本报讯 备受社会关注的靖远路房管所腐败窝案有了新进展。11月2日,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判处主犯靖远路房管所原所长林在福有期徒刑2年;以贪污罪判处西固房管所原所长谢建文有期徒刑8个月;其余被告人分别因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缓刑。

  案情:10人预谋借拆迁捞好处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靖远路房管所工作人员李江在得知城关区五一山地区要拆迁的消息后,意图在动迁范围内的院落里违法搭建房屋,然后办理《公有房屋租赁证》,套取补偿款。

  后经法院审理查明,从2006年4月至2008年8月期间,林在福、谢建文等10名被告人,滥用职权,以相同的手段,将五一新村私自搭建的48间违法建设以刘文魁等人名义违法办理了《公有房屋租赁证》,套取国家货币补偿款或安置住房及过渡费、搬迁奖金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审:公房未建成 不应算贪污

  七里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各被告人所享有的公房价值,因住户对公房只享有使用权,且该安置房屋尚未建成,所以认定公房价值已经被各被告人占有与事实不符,故起诉书指控各被告人所享有的公房价值系贪污数额,缺乏相应法律依据,法院不予认定。

  七里河区法院认为,靖远路房管所原所长林在福、西固房管所原所长谢建文、靖远路房管所物业股原股长马建生、靖远路房管所原工人李江等10人的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被告人林在福在滥用职权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林在福、谢建文等6人已退清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林在福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谢建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被告人李江、高秋茁因犯贪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其余6名被告人分别因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缓刑。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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