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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翼城煤矿爆炸两人判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4日01:40  京华时报

  据新华社电3日,山西省临汾市中院对翼城“7·31”煤矿爆炸案一审公开宣判,蔡永胜、刘孝军被判处死刑。

  临汾市中院一审判决认为,蔡永胜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孝军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陈治国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王素森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温晓明、郭峰峰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兵、任富龙等7名被告人被依法追究刑责。

  2009年12月,蔡永胜等人经营的翼城县刘沟煤矿被阳煤集团兼并,更名为阳煤集团翼城森杰煤业有限公司刘沟煤矿。2010年3月,由于刘沟煤矿达不到年产30万吨的生产能力,阳煤集团向该矿下发了停产通知。但蔡永胜为谋取利益,与另两名投资人王荣达、陈志波(二人另案处理)协商非法购买炸药、雷管继续生产。为逃避检查,蔡永胜不用正规炸药库,由王素森选定储存地点,将蔡永胜多次非法购买的炸药、雷管储存到刘沟煤矿主井口西侧原发电机房内,陆续用于采矿生产。截至7月31日案发,该库房内有炸药1404公斤、雷管9300枚。由于该库房存放的是含氯酸盐的自制硝铵炸药,在通风不良和温度、湿度较高状况下,炸药化学反应热聚积,于7月31日2时40分左右自燃引发爆炸,造成死亡17人、重伤4人、轻伤22人、轻微伤18人,多间房屋倒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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