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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强化监督将严防“躲猫猫”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4日03:33  信息时报

  信息时报讯 (记者 朱小勇) 有案不立、久拖未决要更换办案人;立而不侦超两月,公安机关都要向检察院书面说明理由。昨日,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举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下称《决定》)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决定》要求严肃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同时要求检察机关建立监督机制,预防“躲猫猫”等事件的发生。

  职务犯罪成重点监督对象

  《决定》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列为诉讼监督工作的着力点,要求严肃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决定》第二条至第五条分别要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法院的审判和执行活动、监狱和看守所等机关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活动中的突出违法行为加强监督。

  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刑事侦查活动中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要进行监督,但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和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等问题是否应当监督缺乏明确规定。针对这一薄弱环节,《决定》第二条明确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立案后不进行侦查或者无正当理由久侦不结的”要进行重点监督,着力加强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以及长期存在的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等问题的监督力度。

  久拖未决可建议更换办案人

  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使用较多的检察建议以及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由于缺乏法律依据,被监督对象往往不予重视,有的甚至拒绝接受。对此,《决定》就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具体方式进行规范。按照规定,检察机关可以综合、灵活地运用“调查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发出违法纠正通知、建议更换办案人、提出抗诉、查办案件”等方式依法加强对诉讼活动各个环节的法律监督。这其中,对于侦查机关有案不立、久拖未决的,“建议更换办案人”将是一条很具刚性的监督措施。

  立而不侦超两月要书面说明

  针对法律对检察机关知情权的规定不具体,对纠正诉讼活动中违法行为的程序规定不健全的问题,《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建立对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的反馈机制。

  其中,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通报刑事案件立案、撤案、拘留等执法活动情况,保证了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相关信息的“知情权”,有利于解决当前检察机关开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存在的知情权不够、违法线索发现难等问题。该条第二款又要求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的案件,在两个月内未采取侦查措施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书面说明理由。省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梁灿盛表示,“两个月”、“书面”的刚性条款,在国内法律监督内容上是首次规定。

  重点监督预防“躲猫猫”

  “躲猫猫”和“赵作海冤案”等案件表明司法人员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甚至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问题时有发生。《决定》第四条将“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被监管人员非正常死亡;羁押超期”等行为列为各级人民检察院重点监督范围。《决定》第九条还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九个方面的监督机制,其中包括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侦查活动的提前介入机制,被监管人员非正常死亡的监督机制等等。1分2分3分4分5分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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