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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解读立法严防刑讯 久拖不决办案人将被更换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4日04:35  第一财经日报

  广东解读立法严防刑讯

  有案不立、久拖不决的,“建议更换办案人”

  林小昭 田享华

  “躲猫猫”、“喝水死”等被监管人非正常死亡事件有望在广东得到遏制。

  日前,广东省出台了《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下称《决定》,力图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诉讼过程中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及其背后的职务犯罪等问题。

  昨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了《决定》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对其出台的相关背景和立法亮点进行了深入解读。

  《决定》出台的一大背景是,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中,宪法和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权力,但对于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的范围、程序、方式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执法依据少、监督效力弱导致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久拖不决可换办案人

  其实,近年来,北京、福建等十三个省市人大常委会相继出台了有关加强诉讼监督或法律监督的决议或决定,个别地方还制定了法律监督工作条例。

  不过,“与外省市不同,我省的《决定》首次采用法规式的体例结构。《决定》作为立法项目,在设计条文时严格按照法规的语言范式进行表述。”广东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梁灿盛说,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七易其稿后,《决定》草案才最终成型。

  他介绍说,《决定》的第二条至第五条进一步突出诉讼监督的重点。

  例如,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检察机关对刑事侦查活动中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要进行监督,但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和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等问题是否应当监督缺乏明确规定。对此,《决定》第二条明确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立案后不进行侦查或者无正当理由久侦不结的”要进行重点监督。

  梁灿盛介绍,《决定》赋予了检察机关多样的监督方式。包括规定各级检察机关可以综合灵活地运用调查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发出纠正违法通知、建议更换办案人、提出抗诉、查办案件等方式。其中对侦查机关有案不立、久拖不决的,“建议更换办案人”是一条很具有刚性的监督措施。

  责任追究待明确

  针对法律对检察机关知情权的规定不具体,对纠正诉讼活动中违法行为的程序规定不健全,《决定》对其进行了细化和完善,比如,“要求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的案件,在两个月内未采取侦查措施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书面说明理由。”梁灿盛就表示,“两个月”、“书面”的刚性条款,在国内法律监督内容上是首次规定。

  当然,《决定》最引人注目的还是,检察机关应加强对刑罚执行机关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重点监督,其中包括屡屡引起社会强烈关注的“被监管人员非正常死亡的”、“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的”。

  “‘躲猫猫’以及‘喝白开水死亡’都是非正常死亡现象。这些现象的发生是因为过去在这一块的监督机制不是很健全,导致监察机关的监督不到位,这是由立法缺位造成的。”广东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学成表示,广东此举正是为了建立健全机制,防止“躲猫猫”、“喝白开水死亡”事件的发生。

  与此同时,对于直接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决定》规定职务犯罪案件的线索以及案件的立案、逮捕、撤案、不起诉等行为需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备案或批准;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

  不过,也有法律工作者表示,细化监督的条款在理论上都尽量弥补了相关漏洞和不足,但关键在现实的执行操作中如何落实?尤其是在一方违反或者消极对待这些规定时,相关责任的追究是否能够到位?毕竟,在《决定》中,面对这种情况只有一句话:“应当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谁来追究,如何启动追究,都尚待明晰。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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