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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如何诊断鉴定公开征求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4日05:23  东方今报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法制办3日公布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诊断鉴定制度条文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据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进行职业病诊断,必须参考病人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此次修法着力要解决的问题,是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上述资料时如何保证诊断、鉴定工作顺利进行。

  针对用人单位可能出现的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情形,草案规定:用人单位不提供病人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资料,或者病人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有异议的,病人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解决与职业病相关的劳动保护争议;接到申请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应当依据仲裁裁决和病人的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作出。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诉讼期间,不影响病人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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