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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4日09:00  燕赵晚报

  如实申报超生按下限征收社会抚养费

  问:人口普查期间对无户口人员,尤其是“超生”人员有何规定?

  答:根据《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认真做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防止漏报瞒报的通知》要求,对在人口普查登记过程中如实申报的政策外生育的人员,可按本省(区、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最低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生活困难的家庭,经当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

  阻碍普查情节严重将受处罚

  问:对人口普查中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答:一是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人口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资料的,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销毁资料的,违法公布资料的,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的,以及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人口普查违法行为失察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人口普查机构不执行普查方案的,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要求人口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资料的,未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报送资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资料毁损、灭失的,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对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普查人员,责令其停止执行人口普查任务,予以通报,依法给予处分。三是人口普查对象拒绝提供所需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人口普查对象阻碍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开展人口普查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本报记者 王凤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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