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哈尔滨市开展房屋中介行业治安整治工作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4日09:56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哈尔滨11月4日消息(记者杨沼畔 通讯员秦雷)记者从哈尔滨市公安局新闻发布会获悉,为了维护治安稳定,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自2010年11月上旬开始,哈尔滨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将对房屋中介行业联合开展治安整专项行动,届时,该行业中的无证经营、不依法登记备案、不依法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违规经营等违法行为将得到有效治理,租赁房屋及流动人口将得到更加有效监管,社会治安秩序将得到进一步规范。

  据介绍,整治工作中,将加强房屋中介服务机构经营主体资格的准入管理。无工商营业执照、未到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备案、未按要求联入治安网络的房屋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房在产中介机构在取得营业执照和备案证书前,应当建立房地产中介行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公安机关联网,未建立房地产中介行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未使用网络台账登记租赁房屋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未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书,仍然违规经营,依法予以处罚。房屋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建立租赁房屋交易台帐和交易登记制度,按要求联入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并利用网络台帐登记交易信息。由市公安局、市工商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对房屋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各区、县(市)的公安、工商、房屋管理职能部门加强日常监督和抽查,对经检查不合格的实行限期停业整改处理,限期内仍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房屋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接受街道社区的管理,建立租赁房屋确认制度。房屋中介服务机构在办理房主与租赁人的租赁合同时必须经街道居民社区确认,由社区相关负责人确认后签字盖章。

  哈尔滨市规定,凡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将依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0号)对责任者给予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凡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房屋租赁关系的确立、变更,当事人应当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没有登记备案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对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今后,凡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房屋出租人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对承租人的身份证信息、职业、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协助中介企业利用网络向公安机关备案;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