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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拟强制培训机构缴纳风险保证金 保护学员利益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4日09:58  新民网

  

沪拟强制培训机构缴纳风险保证金保护学员利益

  今日,人大召开《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草案)》解读会。新民网记者李欣 人大回传

  【新民网 独家报道】去年10月,人均学费2万的语言培训学校——灵格风中国(上海)中心徐汇与浦东两个点同时关门,学员报案追讨学费;今年3月,拖欠了25万物业费的凯恩英语也突然人去楼空……不到半年间,两家知名培训机构如出一辙“蒸发”,让不少市民对此类培训机构心存担忧。11月4日,新民网记者了解到,即将在10日到11日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提请审议的《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中,设立了风险保证金制度,今后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突然终止办学或卷款不知去向,学员学杂费也能获得退还。

  “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使广大市民的文化教育需求日益增长。”在今日召开的《条例》解读会上,市教委主任薛明扬介绍,在对5.9万名社区居民进行的学习需求抽样调查中,有39.8%的市民表示希望接受保健养生类教育,有39.2%的市民希望接受各类职业培训,32.3%的市民则希望接受计算机外语培训,“由此可见,市民更加关注生活质量的提升,希望通过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制定《条例》有利于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学习需求。”

  薛明扬也指出,尽管本市终身教育事业近年来得到了较快发展,但终身教育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一些在发展和需求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亟待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规范,其中就包括对经营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是民办教育的组成部分,为市民提供形式多样的培训服务,却时有发生未经登记擅自办学、恶意终止办学等情况,损害了受培训者的利益。”薛明扬介绍,为此,《条例》此次对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立程序、准入标准、终止条件、资金监管等都做了规定。

  新民网记者注意到,对培训机构的设立条件,《条例》中规定,拟设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工商行政部门则需将登记情况抄送教育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主管部门;要设立民办培训机构,还需要具备熟悉教学业务和办学管理的负责人、与培训类别、层次与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相应的办学资金和保证日常教学正常开展的经费来源。

  此外,薛明扬还介绍,为了防止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突然终止办学或卷款不知去向,《条例》还设立了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风险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归属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由教育等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今将主要用于民办培训机构终止时,退还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新民网记者 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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