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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回应"1500万纠纷案":有责任坚守国家利益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4日10:43  汉网

  1500万来而又去的转账存款,两套极度相似的公司印文,引发一起长达5年的金融纠纷。近日,该起涉及工行湖南衡阳白沙洲支行的纠纷案件被媒体报道后,迅速在网上形成热点。

  新闻跟帖显示,二审尚未宣判,部分网友对媒体报道的“银行弟弟冒领储户存款”、“银行赖账不还”等提法已表示认同,并认为银行应该赔偿。

  华声在线记者多方调查发现,整个案件中并不存在此前媒体报道的银行预留印鉴卡被调换这一核心事实(详见《“行长弟弟冒领储户存款”调查》),这1500万元,并非一笔简单的“存款”。

  日前,工行衡阳白沙洲支行相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首次对网上的报道作出回应。

  记者 文杰

  “胡国庆根本不是我们的储户”

  记者注意到,此前网上的相关报道中均提到了‘储户胡国庆’。“其实这个胡国庆与我行并没有直接关系”,工行白沙洲支行现任行长陈秋源称,2005年5月12号到该行开户的是东阳金阳公司监事、授权代理人陈非非、珠海市万通达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益涛(已由珠海市中院宣判)、衡阳市新恒泰有限公司经理黄大华、衡阳市三建公司项目经理吴柳,开户方企业法人代表是方天德,这其中没有胡国庆。

  白沙洲支行代理律师朱贵发则告诉记者,当时金阳公司开设的是对公结算账户,并不是个人储蓄账户。“储户”的钱支取必须凭存折、卡和密码,大额支取时还需本人身份证件,而对公结算账户是用以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如企业开出支票给往来单位,不管是谁到银行办理业务,只要企业开出支票上的印章与预留印鉴核对一致,银行应见票即付,报道中“储户”的提法也是不准确的。

  2009年12月,工行白沙洲支行收到内容为“金阳公司于2005年5月在贵行存款1500万元的债权已转让给方天德”的债权转让通知书。此后,法院调查发现金阳公司已于2007年4月19日更名,后于2008年10月14日注销,清算人为马刚军。

  “从开户到现在,这个案件中与工行有关系的人中,就没有一个叫作胡国庆的”,陈秋源称,不清楚媒体报道中提到的“储户胡国庆”是从哪里冒出来的,“储户胡国庆”存款被“冒领”之说更是没有存在的前提。

  工行白沙洲支行提供的转账记录显示,2005年5月17日,转入金阳公司工行账户的1500万资金实际来源不是金阳公司,而是东阳市大鹏贸易有限公司,款项用途为往来款;2005年6月2日该账户又转入一笔50万元的资金,实际来源也不是金阳公司,而是湖南合力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款项用途还是往来款。该账户实际转出去的资金共计1550万元,而非1500万元,转出款项的用途也均为往来款。

  记者试图与胡国庆取得联系,但未成功。据分析,胡国庆可能与转入1500万的大鹏公司有某种关系。

  “即使东阳市大鹏公司向金阳公司账户转入了1500万的往来款,也和工行白沙洲支行扯不上关系”,律师朱贵发称,1500万到账之后,银行与汇款方大鹏公司已没有契约关系。

  钱在银行账上不动何来高额回报?

  金阳公司监事陈非非2005年7月29日向工行白沙洲支行提出赔偿要求,2009年12月18日,“金阳公司”(此时已被注销)却通知工行白沙洲支行转让1500万元债权给前法人方天德。按此理解,这1500万应该是一直存在工行账上的。

  而据资料显示,2005年5月17日,金阳公司以与衡阳鑫恒泰公司合作的名义开户,账户开立后共收到往来单位款项1550万元,5月18日之后,金阳公司及其监事陈非非就收到了黄大华和吴益涛给付的332万元高额回报。

  “既然东阳金阳公司收到的1550万元往来款是存在银行的,那么只能是银行向其支付存款利息,怎么向吴益涛和黄大华等人收取332万元的高额回报?如果该账户资金未转给吴益涛和黄大华,他们又凭什么要向对方支付如此高额的回报?”律师朱贵发指出这其中的矛盾。

  从吴益涛供述和陈非非的陈述可知,东阳金阳公司是将1500万元按每天千分之四的利率(日息千分之四相当于年息144%,而当时法定活期利率年息为0.36%,定期一年利率年息为2.25%)借给吴使用的。陈非非后来向衡阳市检察机关陈述时也说:“按照约定时间一个月到6月17日到期,我准备把钱要回去,吴益涛提出再续期一个月,但利息降至千分之三(日息),我同意了。”陈非非的陈述正好印证了吴益涛的供述,说明吴益涛是能够使用这笔资金的。如果吴益涛无权支配这笔资金,朱贵发律师表示在逻辑上难以理解。

  记者注意到,浙江东阳市,社会资本富集,“东阳”二字曾因女富豪吴英涉高利贷案频频见诸报端。涉及此案的金阳公司注册地正是浙江东阳,是一家民营投资公司。

  “从资金方收取高额的资金占用费、接受被告人(吴益涛)直接还款而非到金融机构提取、向被告人甚至中介人追讨款项等事实来看,大部分资金方主观上认识到存入金融机构账户内的资金并非仅仅只是存款,而且知道被告人可以动用资金方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资金。”在珠海市中院对吴益涛等人系列诈骗案刑事判决书中,记者看到了这样的一段文字。法院的判决表述可以理解为:这绝不是一笔普通的“存款”。

  在该判决书第100页,法院也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在资金方同意被告人(吴益涛)使用资金的情况下,被告人与资金方实际上是利用金融机构的不知情作为资金保证。”

  银行:有责任坚守国家利益

  “银行作为金融服务企业,在业务流程中应承担严格审核义务。储户存在银行的钱,被犯罪分子冒领,除非储户参与其中,否则银行都要承担责任。如果储户输了官司——存款被冒领,银行不用担责,那将给诈骗金融机构资金的犯罪分子极大‘鼓舞’,给他们可乘之机,后果是不可想象的。”

  工行衡阳白沙洲支行行长陈秋源在接受华声在线记者采访时,引述了媒体报道中中国社科院博士后郭华关于此案的评价。

  “金阳公司在我行的每一笔支付,银行预留印鉴卡与转账支票、电汇凭证印文均核对一致。相关证据和珠海市中院的判决书有关认定也证实银行预留印鉴卡不存在被调换,银行支付是正常支付,并非某些媒体所报道的‘被冒领’”,陈秋源称,银行曾两次电话通知金阳公司陈非非对账,其并未提出异议,资金方当时是自愿将款项转出去的。且该账户开立之后还收到了湖南合力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转入50万元,说明该公司银行账户的支付结算情况是正常的。

  陈秋源认为,在这样的情况下,银行如果输了官司,意味着违法高息借出去的钱发生了风险可以找银行赔,那将给诈骗金融机构资金的犯罪分子极大的鼓舞和可供模仿的范本,后果更加不堪设想。

  对于媒体报道中关于“(诈骗案)主犯(吴益涛)被判死缓民事无责”的质疑,陈秋源则认为有“偷换概念”的嫌疑,“吴益涛犯诈骗案是事实,但与银行是否应担责是两码事。吴被判死缓主要是因为在珠海涉案金额高达3亿余元,在衡阳犯罪一案中,既然诈骗主体是吴就应该由吴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何况衡阳鑫衡泰公司法人代表黄大华早在2007年也已书面承诺偿还金阳公司的欠款,金阳公司还要求银行赔偿,显然于法无据。珠海中院判吴益涛死缓和衡阳雁峰法院认定银行正当支付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且不说二审还没有宣判,就目前的证据来看,银行的支付都是正当行为,不存在赖账之说”,陈秋源表示,作为一家国有商业银行,面对任何有预谋的犯罪行为,工行有责任坚守国家利益,也有义务协助司法机关维护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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