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新闻网讯(记者田理) 11月4日上午10点,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传介绍了即将要颁布实施的《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10年8月31日经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经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9月29日批准,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针对部分物业小区因开发遗留问题导致物业纠纷不断的情况,《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其供水、供气、供热、供电、排水、通信、有线电视、消防等设施,道路、绿化、物业管理用房、停车位,以及预留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等附属设施设备应当同时达到使用的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还规定了旧住宅区的定义、政府逐步对旧住宅区进行综合改造,旧住宅区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旧住宅区综合改造后推行专业化物业服务等方面的内容。
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截至目前,全市共有物业服务企业552家,从业人员3万余人,管理项目685个,面积8000余万平,物业服务的覆盖面越来越广。形成了包括房屋及相关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场地养护维护,小区秩序管理,环境卫生清洁,环境绿化,居民生活服务等多层次,全方位的配套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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