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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淮南立法强征电梯更新费 过亿资金管理不明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5日01:55  新京报
安徽淮南立法强征电梯更新费过亿资金管理不明
这是在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拍摄的收取电梯更新费的文件复印件(8月24日摄)。新华社发

  据新华社电 (记者杨玉华)国家明确规定,小区电梯更新费由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支出。然而,安徽淮南近日出台地方法规,要求所有房产开发企业在售房前必须缴纳每部25万元的“首次电梯更新费”,不交钱不发房屋预售许可证。不少法律界人士指出,地方立法在淮南沦为部门利益的“保护伞”。

  房管部门被指挟法强征

  今年6月,安徽淮南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陆续接到市房地产管理局通知,要求缴纳高层住宅首次电梯更新费,每部电梯不得低于25万元。凡是该市2006年10月1日以后竣工配备电梯的住宅楼,一律缴纳此项费用。同时,开发企业在申请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一次性交存首次电梯更新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需要补交。

  在淮南投资的一浙江房企负责人告诉记者,他投资的房地产项目约18万平方米,高层占主体,按照市里通知要求,预计要缴纳2000多万元。

  “不交钱不给预售,这不是用行政手段强行逼迫收费吗?”该负责人表示不解。

  另外,淮南市房管部门将收费与住宅预售权捆绑挂钩,不交钱不颁发预售许可证。开发企业指出,这一做法明显违背行政许可法,是典型的违法强行收费。

  淮南市一些市民担心,房管部门强征电梯更新费,将增加房产建设成本,而这些费用最终会转嫁到购房者身上。

  多家房产企业反映未果

  淮南福建商会秘书长林圆凯表示,商会接到多家企业反映此事,几家房地产企业曾联名向市有关部门报告,质疑上述收费,至今没有结果。

  不少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人表示,根据国家和安徽省物业条例及国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包括电梯等在内的住宅公共设施更新费用,将从业主购房时缴纳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提取。因此,要求房企缴纳此项费用,属重复收费,明显违规。

  过亿资金管理使用不明

  此项收费金额巨大,如何管理和使用,淮南有关部门未明确公示。一业内人士介绍,淮南每年正常开发的房地产面积为400万到500万平方米,一半以上是高层。每年至少新建有200栋高楼,按一栋高层面积为一万平方米算,一栋楼至少需要三部电梯,每部25万元,每年电梯更新费保守估计可达1.5亿元。

  “每年一亿多元进账,年复一年累积下来,将有几十亿元的资金进入房管部门的账户,这笔巨额资金的管理、使用乃至产生的利息收益归谁?房管部门始终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一房产开发企业负责人说。

  ■ 回应

  淮南法制办承认条例未听证

  房管部门称目前尚无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对于引发争议的电梯收费,淮南市法制办立法科相关负责人坦言,收与不收确实值得商榷。据介绍,该项收费最早出现在2005年起草的淮南市物业管理条例中。当时,国务院和安徽省相继出台了物业管理条例,“淮南有立法权,可做个细化补充的地方条例。”

  只征求两三家开发商意见

  淮南市法制办立法科相关负责人说,淮南市物业管理条例不是由法制办起草,而是由房管局等主管部门起草。作为条例起草者,房管部门提出,不少高层住宅使用不久,电梯损坏无法正常使用而引发投诉甚至上访,为避免出现类似情况,提出由开发单位缴纳电梯更新费。随后,这一意见被写入淮南市物业管理条例,并于2006年颁布实施。

  按照规定,这一地方立法出台前应以听证等形式征求意见,但淮南市法制办并未举行听证会,仅通过网上公布和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且主要听取政府和房管局意见,只听取了两三家开发商意见。

  上述负责人强调,淮南市物业管理条例立法程序合法,内容经上级人大批准,至今没有人提出异议审查,因此具有合法性。

  房管局估计收费约一亿

  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主任姚健介绍,房管局与物价部门开始核定的每部电梯更新费仅为15万到18万元,后来考虑通胀等因素增加了10万元。截至目前,全市已收取此项费用约4000万元,预计应收费用约1亿元。

  这笔费用如何管理使用?姚健表示,目前还没有制定相应的管理使用办法。从收费到使用还有10年,其间有充足时间制定办法,规范管理。

  据新华社

  ■ 观点

  “法者应为善恶法应不存”

  法律界人士称立法权沦为部门利益保护伞是不健康表现

  不少法律界人士表示,淮南立法强征电梯更新费,暴露一些地方滥用立法权保护部门利益,立法权沦为部门利益“保护伞”。

  安徽省律师协会房地产专门委员会主任韦文津认为,法者应为善,恶法应不存。淮南市明知法不合理,理应启动修改程序,但却没有行动。

  负责地方立法审查的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主任纪荣荣告诉记者,2008年淮南市物业管理条例曾修订一次,因条例与上位法和规章有不一致的地方,他们曾向淮南市有关部门提出疑问,但终因上位法无明确禁止性规定,淮南条例最终未修改。

  纪荣荣介绍,现在很多立法多由部门主导和起草,部门推动立法现象突出。一些立法部门觉得迫切需要出台法律保护群众利益,而一些部门却不积极;反之,立法部门觉得不成熟、不应急于出台的法律,部门却积极推动,很快出台。因此,立法特别是地方立法如何消除部门利益痕迹,已成为值得完善的课题。

  “立法取决于部门,这是立法不健康的表现。”纪荣荣认为,这一现象是导致部门利益法制化的重要原因。上述受访者均认为,部门利益法制化目前在不少地方都存在。

  据新华社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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