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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下落不明 担保人履行债务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5日03:05  现代快报

  日前,某银行常州市分行与张某、王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经常州钟楼法院判决后,张某等三人就是不还借款78000元。银行无奈之下于今年4月到钟楼法院申请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借款人张某和王某下落不明,而有履行能力的担保人李某却说,“钱既不是我借的,也不是我用的,一切事务与我无关。”

  鉴于李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钟楼法院拟对其实施司法拘留。后经法院敦促教育,指出担保责任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李某意识到,作为担保人,还款与己无关的想法是错误的。10月底,李某知错悔过主动履行了义务。张春美 刘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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