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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牢补偿费显示刑罚的尴尬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5日03:05  现代快报

  贪官出狱能收到“坐牢补偿费”。这两天,多家媒体在议论这个新闻。

  两个事例出自浙江宁波市象山县。一个,官员李某在工程招标中照顾商人王某,被判五年徒刑,出狱后王某向李某补偿数百万元,李在多个场合表示已经接受。另一个,官员张某等人关照开发商刘某,收贿赂10万元入狱,刘非法获利800余万元,声称要筹措100万元,等张某出狱后补偿。

  (11月4日《新民晚报》)

  坐牢还有补偿费,确实让人很不舒服,但就是否犯罪来说,我觉得要认定犯罪,确实勉强。至于事先有“坐牢补偿费”的约定,现在履行,当然应当惩罚,但认定事先是否约定,又是一件很难的事。

  世上当然没有无缘无故的补偿,行贿人能够送钱来,岂止是义气而已,那一定是因为行贿者从官员腐败行为中的收益更加巨大,而且得以维持。出狱者获得“坐牢补偿费”,可算是私人馈赠。但要看不下去,与其发生以后追究坐过牢的人,何如腐败事发后即清缴行贿者的行贿收益?

  但即使如此,恐怕还是不能杜绝“坐牢补偿费”的问题。你很难排除那些奉送“坐牢补偿费”的人,真有“交往道义”的考虑,而一个人如果财富达到了相当程度,对曾经“帮助”过自己的人,进行比较大方的补偿,也不奇怪。

  “坐牢补偿费”更主要的,我看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这是法律惩罚无法到达的地方,也证明法律惩罚并非总有完美的功能。“坐牢补偿费”确凿地显示靠法律惩罚(包括剥夺自由与剥夺不当利益)来督促官员不敢腐败,有不能达到完全目的的时候,所以还是要寄希望于制度上预防腐败,也就是限制权力。

  “坐牢补偿费”提出的更深刻问题,是刑罚的惩罚力在下降。从一般的道德层面来说,一个人坐了牢,出来还有人送钱,总不能说比“同富贵而不能共患难”还坏;但从社会效果来说,这样的“共患难”,可以说减轻了腐败的后顾之忧。腐败坐了牢,也不要太担心生活无着,这会使腐败发生的机会更高。而且“坐牢补偿费”可能无需进行约定,却蔚然成风,形成一种风气,一种惯例。

  刑罚无疑是一个制度能够设计出来的最严厉的惩罚。刑罚不仅作用于身体,而且作用于精神,以及受罚者的社会关系。身体上,是限制自由,乃至剥夺生命。精神上,是使受罚者内心里产生犯罪感,从而感到耻辱。社会关系上,是使受罚者面临重新进入社会,被社会接受和认可的问题。仅仅限制身体,刑罚其实是失败的。

  “坐牢补偿费”,最重要的麻烦不在于经济收益,而在于它显示了刑罚作为一种综合惩罚措施,越来越变成仅有身体限制的意义。当刑罚不再使人有真正的犯罪感,从而没有耻辱感,那些被惩罚者不会被“内省”。而且,如果受罚者不会产生“重建社会关系”的问题,则意味着刑罚不被视为社会关系上的重大变故。

  尴尬在于,抓起来的越多,可能“坏形象”的警示性也越小,腐败者内心渐渐难以激发自省。不重在限制权力而反腐,深刻的尴尬在于不仅腐败前仆后继,而且惩罚的效用越来越降低。腐败不被视为罪恶,受罚不被视为耻辱,这样,价值混乱就深入骨髓。

  (作者系著名杂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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