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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草给福利院 捐成“冤家对头”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5日03:07  大河网-河南商报

  

捐草给福利院捐成“冤家对头”
张俊将手插进土里,翻出被埋在土里的佛甲草。商报记者 邓万里/摄

  “我来时,他们恨不得跪着求我;撵我走时,我恨不得跪着求他们。”蹲在斑驳的草地上,抚摸着被轧死的佛甲草,51岁的张俊,痛哭失声。

  2006年,他向郑州市儿童福利院(以下简称福利院)捐献了价值80万元的草苗;如今,他欲与福利院对簿公堂。

  商报见习记者 梁辰 祝炳琨

  现场

  近千平方米佛甲草苗被毁

  这一幕,发生在中原区须水镇常庄的郑州市儿童福利院东院内。

  “他们(福利院)限期让我把草苗搬走,我没及时搬走,近千平方米的草苗,就被他们轧毁了。”昨日上午,张俊蹲在一些或枯死、或被轧死的草苗中央,讲述着事情的原委。

  “这些佛甲草,现在每平方米卖到约80元。被轧之前,绿油油的,现在你看看……”张俊将手插进土里,翻出深埋在土里的佛甲草。

  “今年9月下旬,有人打电话给我,说我的佛甲草被毁了。当时,看到的人还替我拍下了佛甲草被毁的照片。”张俊说着,拿出一大摞照片,照片上显示出了当时茂密的草苗,以及草苗刚被轧坏时的情景。

  该院办公室主任侯晓学随后也来到现场。他说,由于福利院要在这块地上施工,这些草苗确实是施工时轧坏的。但是对于为何要轧坏这些草苗,双方分歧巨大。

  争执

  张俊:献爱心后被迫签下搬迁合同

  张俊称,2006年自己向福利院捐赠了2万平方米、价值80万元的草苗。当时福利院的一位领导拉着他的手,说他为福利院做了大好事。

  后来,张俊帮忙维护草苗,发生的费用,一部分福利院以现金方式支付;另一部分,双方口头约定张俊可以在福利院约16亩的空地上种草。

  2009年起,福利院要建二期工程,让张俊将16亩草移走,但张俊找不到新地方。2010年2月以后,福利院不准张俊的工人进院门。张俊称,眼看草就要枯死了,他被迫和福利院签了协议,2010年7月30日前把草苗搬出。“当时福利院的院长说,‘不签协议,永远别进福利院的门!’”

  福利院:协议是他自愿签的,到期了他还不搬

  在张俊出示的协议上写着:福利院二期工程发布施工招标公告之日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对张俊及其公司发出清场通知,张俊及其公司必须在接通知30天内将草苗清理完毕,否则由福利院自行处理。

  对张俊的说法,侯晓学回应:“他是自愿签的协议,我们又没握着张俊的手让他签。”7月30日协议到期前后福利院已多次电话通知张俊搬迁,但好几个月了他还不搬,福利院完全可以处理。

  对于张俊说的无法进门,侯晓学说是因为张俊的工人和福利院的门卫发生冲突,工人打了门卫,门卫才不让他们进的。至于当时院长说没说“不签协议不准进门”他不清楚。

  说法

  如属被胁迫

  合同“可撤销”

  郑州市民政局信访办一位姓崔的工作人员表示:“当时我们参与协调了这件事,张俊对协议很满意。”记者告诉他张俊的说法,该工作人员称,今天下午将出具一份调解意见书,如双方协商不成,可走法律程序。

  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张少春认为,如果张俊所说属实,那么,他和福利院所签的限期搬离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张少春说,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所以,如果有证据证明福利院威胁张俊,那么张俊可以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

  一旦该合同被撤销,对于张俊来说,尽管他和福利院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他确系这些花草的主人,如今福利院将其毁坏即构成侵权,应当赔偿损失。

  但是如果没有证据,则双方签订的协议成立。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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