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 (记者 魏徽徽 通讯员 黄义涛 陈育东) 年迈老妇在客运站如厕时摔倒受伤住院,花费了近3万元的医疗费,随后一纸诉状将客运站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日前,蕉岭县法院判决客运站承担六成责任。
老妪无人陪伴如厕摔倒
今年5月22日,86岁的老人张萍的儿子阿东在东莞打工,这天,张萍带着未满16岁的孙子来到蕉岭县某客运站,准备乘车去东莞虎门儿子家住几天。
上车前,张萍独自上厕所时不慎滑倒摔伤,随即被送到了蕉岭县人民医院治疗。
经医院检查诊断,张萍是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期间因病情稳定,张萍被转至镇级卫生院继续治疗,直至7月2日出院,先后花去医疗费2万多元。随后,张萍家属与蕉岭县某客运站就住院医疗等费用的负担问题多次协商,均无结果。
最终,张萍把客运站告上了法院,请求判赔医疗费、护理费等近3万元。
客运站辩称是意外事件
开庭当天,由于老人还不能正常行走,其子阿东代母出庭诉讼。阿东认为,由于客运站厕所长期没人管理和维护,且建筑设计不合理,到处有积水和青苔,导致其母滑倒摔伤,客运站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提交了事发后拍的照片,显示客运站公厕内没有提示牌。
客运站则辩称,老人摔伤是意外事故,与乘车与否没有因果关系。客运站内的厕所是公厕,法律没有规定其有义务全程护送群众上厕所,而且客运站公厕有专人负责卫生,并设立了提示“地面湿滑,注意安全”,也提供了照片,由此证明已尽到了相关提示义务;客运站公厕在设计、建设、施工、验收等都由政府相关机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老人是因自己年老,方便后不能起身而脚踏在槽坑里致伤,与客运站无关。
客运站初判承担六成责任
日前,蕉岭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认为客运站的照片无明确拍摄时间,证据不足以证明已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的事实,应对张萍所受损害而发生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客运站赔偿张萍人身损害所发生的经济损失总额的60%,即1.75万多元。
法官提醒
经营者有安全保障义务
客运站由于没有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责任,那么作为经营者如何才算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呢?记者采访了主审该案的丘法官。
丘法官介绍,所谓安全保障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经营者应当持证合法经营,对消费者开放的经营场所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应当安全可靠,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应当配置有数量足够的、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员。同时,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内容及服务过程应当是安全的,包括对不安全因素的提示、警示、劝告,制止第三方对消费者的侵害,对消费者已经或正在发生的危险予以积极救助等。
而考察经营者是否已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主要看是否达到了法律、法规、规章、操作规程等所要求达到的程度,是否达到了同类经营者所应当达到的通常注意程度,是否达到了一个诚信善良的经营者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1分2分3分4分5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