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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借出后撞了人 借用关系难证明 车主也要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5日03:56  东方今报

  □见习记者 夏秀琴通讯员 高晋 书琴

  今报洛阳讯 根据侵权责任法,借车给他人用没有过错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可是,刘女士出借的车辆肇事,法院却判她赔偿。11月3日,记者从洛阳市涧西区法院了解到了这样一起出借车辆引起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车主赔偿的案子。

  事件 车辆借出后撞了人

  小王是一个打工妹,2009年拿到驾照。今年4月12日晚10时15分,她开着表姐刘女士的别克凯越轿车外出,将骑自行车的侯先生撞飞。小王及时报警,并与随后赶到的刘女士一同将侯先生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侯先生左眼下泪小管断裂、头面部多处骨折等挫伤。

  刘女士垫付医疗费用8000余元,侯先生住院44天实际花费医疗费3.9万元。洛阳市公安交通部门认定小王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出院后,侯先生将小王、刘女士、保险公司一并告到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5万余元。小王和保险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刘女士辩称:按今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出借车辆肇事车主不再赔偿。

  审判 车主也要赔偿

  庭审查明,小王申领有驾驶执照,刘女士没有申领驾驶执照。

  侯先生认为:既然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小王和刘女士之间有车辆借用关系,刘女士就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也认为,小王作为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刘女士没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车辆借用关系”,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综合交通警察部门对事故责任原因的认定、车辆所有人的车辆管理义务因素等,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1.7万余元,剩余3.6万余元由驾驶者小王赔偿,车主刘女士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难点 出借关系难以认定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出借车辆的行为是指出借人基于信任、情感、面子等诸多因素而将车辆交付他人使用,有两个特点:一是无偿性,一是善意性。

  但在审判中,这种出借关系往往难以确认,因为在形式上它与雇用、委托、出租、承包、擅自驾驶等很难区分,由于大多数出借人的经济条件好于车辆使用人,一旦发生事故出借人为逃避赔偿责任而假称借用,使用人因为道义上的亏欠也会曲意附和,从证据法的角度讲,出借人和使用人又均是利害关系人,双方的陈述无法证明客观事实,很容易将受害人置于不利的境地。

  因此法院建议:对车辆借用关系事实的认定、举证责任的分配等应予以明确。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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