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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找人告自己 100多万不义财落腰包

  作为有建筑资质的项目经理,蒋某做了一系列让人“匪夷所思”之事:他挂靠在一家建筑公司上,以公司的名义获得一家幼儿园的承建权,又将其转包。工程还未完工,他隐瞒了转包工程的情况,伪造证据找人将自己和公司告上法院,索要工人工资款。法院采信了该证据,出具民事调解书并对建筑公司进行了强制执行,但这笔钱最后悉数落入了蒋某的腰包。事情败露后,蒋某被追究刑事责任,被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据了解,当事人为获得非法利益或规避法定义务的虚假诉讼,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由于很难识别,加上相关立法不完善,对其打击很难。据悉,国内很多法院都在探索打击虚假诉讼,广东、浙江等地出台过相关办法,成都武侯法院还建议在刑法第6章“妨害司法罪”中单独设立诉讼欺诈罪来惩治此类行为。

  承包工程又转包

  找人起诉自己索要工资款

  蒋某是一名有建筑工程资质证明的项目经理,可承建工程但没注册公司。他挂靠在华兴公司名下担任项目经理,以该公司的名义接洽工程。其实,他只需给公司上交总工程款的5%~10%作为管理费,该公司不参与蒋某所承建工程,但对外的一切文件等都以该公司名义签署。

  2006年7月,蒋某洽谈下了一个幼儿园的承建工程。他以该公司名义与音美幼儿园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蒋某承建音美幼儿园教学楼、住宅楼的修建工程。合同签订后,蒋某又在同月将该工程以个人名义转包给黄某,黄某又找到合伙人罗某共同承建该工程。此外,蒋某还安排了一些手下的包工头、工程组在该项目做工。一年后,工程完工,蒋与黄对该工程进行了结算。黄也悉数结清了工人的工资。

  2007年11月,蒋某的其他工程差了华兴公司的款项。由于资金周转不灵,他决定铤而走险。蒋某先伪造了虚假的分包协议与债权文书等,然后让自己手下的工头邹某、赵某和黄某到法院起诉自己。在他的授意下,邹某等人手持伪造的这些文书,向双流法院起诉华兴公司与蒋某,要求支付修建音美幼儿园人工工资款共计130余万元。“其实这笔款项是虚构的,工资款早已由黄某支付完毕。”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刘锦告诉成都商报记者。

  骗过法院拿到100多万

  事情败露 他获刑3年

  在法院起诉时,蒋某刻意隐瞒了自己将工程转包给黄某的事实。邹某等人也表示蒋某和华兴公司承建该工程,他们只是讨要农民工工资。由于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根据邹某等原告所举的虚假证据,以及“被告”蒋某承认自己确实拖欠工资,做出了民事调解书。

  根据双方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华兴公司作为单位法人要承担全部责任。法院确认了邹某等人所起诉的标的金额,并确定由华兴公司支付3人人工工资款130余万元。2008年1月起,双流法院还根据上述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对华兴公司进行了强制执行,扣划了该公司在音美幼儿园的建筑工程款100余万元给邹某等人。从法院领到执行款后,3人将钱如数交给了蒋某。

  据检察官介绍,黄某由于该幼儿园建筑工程收尾时资金短缺,逃往外省。幼儿园的投资方找到华兴公司,要求对方负责,华兴公司通过层层询问,找到了黄某的合伙人罗某,打听黄的下落。此时,得知内情后,罗某才了解事情经过,向公安机关报案。随后,蒋某被警方抓获归案。

  检方以妨害作证罪指控蒋某,双流法院审理后认定,蒋某指使他人作伪证,严重妨害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情节严重。最后,以妨害作证罪判处他有期徒刑3年。

  权威解读

  原被告“联手” 虚假诉讼打击难

  检察官刘锦介绍,妨害作证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组织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在该罪名中,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也即是说,通过民事、行政诉讼等司法程序,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诉讼,就可能构成此罪名。

  白纸上写几句话,凭空捏造出几十万乃至几百万元的债务,原被告“手拉手”到法院去诉讼。被告在法庭上承认自己欠钱,愿意被强制执行,真正图谋的是通过司法权力获得不属于他的钱财。据成都一基层法院民二庭的一名资深法官介绍,近年虚假诉讼的案子普遍存在,有时候甚至成为打击报复竞争对手的一种“手段”。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法官也很难对虚假诉讼、证据材料等进行认定。“民事诉讼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原告作为举证方举证,只要被告认可该证据即可,法官不像刑事案件一样对其证据真实性进行认定。”

  “原被告一旦‘联手’,法官是很难发现问题的。”法官说,在民事诉讼中,原告起诉后如果被告认可的话,案子就可据此作出判决。在这类虚假诉讼中,当事人之间往往存在亲属、朋友、同学等关系,为避免露出破绽,他们大多选择调解方式结案,甚至提前私下拟好了调解协议,就等着法院认可。 双检 成都商报记者 董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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