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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户外广告伤人管理者要承担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5日07:29  云南网

  目前,昆明市正在进行违法违规户外广告的清理整顿,同时,今年11月22日将对《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举行听证。《办法》中规定:公益性广告不得更改为商业性广告;户外广告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管理责任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整治要求

  本月内整治完毕

  从今年4月起,昆明市开始整治户外广告设施,至今全市主要道路、景观节点和建筑物楼顶、墙面的违法、违规户外广告设施已经基本拆除,但大量的半跨式广告设施和少量的楼顶、墙体广告牌,以及地名牌、公话亭、公交车站台附属广告设施还未拆除,影响了总体的整治工作。今年11月底,这项工作必须完成。

  公益广告

  不得更改为商业性广告

  《办法》中拟规定,城市主要窗口区域道路、城市门户节点及公共开敞空间的商业性广告设施,应当无偿设置相应的公益广告,并且每年不得少于60天。同时,不得将公益性户外广告擅自更改为商业性广告。凡空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以公益性宣传内容补充画面。

  另外,利用城市公共空间、市政公共设施、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拟实行特许经营,由市政府授权或委托的主体,按照《昆明市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拍卖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拍卖,拍卖收入,应当全额上缴财政。未经拍卖等公开、公平方式取得经营权的,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诚信档案

  不良记录要向社会公布

  《办法》中拟规定,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企业诚信档案,将设置户外广告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作为不良记录,录入户外广告企业诚信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不良记录录入户外广告企业诚信档案期间,不予受理其有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待申请人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接受行政处罚1个月后,方可受理其设置申请。

  追究责任

  户外广告伤人责任人要担责

  在昆明,户外广告因年久失修或者大风天气掉下来伤到路人的情况不是没有发生过。此次《办法》也将这块内容纳入其中,规定管理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和维修。遇风季、汛期、雨雪、雷电、地质灾害等特殊时期和情况,管理责任人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管理责任人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相关的技术标准,对户外广告设施及其基座部分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而当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应当自行拆除。如果出现户外广告设施未及时整改,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管理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记者 陈洁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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