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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赌资或平均赌资只要超100元就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5日08:01  南京晨报

  晨报讯 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关于赌博违法案件的量罚指导意见》日前正式出台,和之前的征求意见稿几乎没有变化,对于认定赌博的标准,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100元就将受到处罚。

  “意见”规定,对赌博行为作出治安处罚,应当依据赌博方式、赌资数额,并结合其他情节确定处罚幅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1、参与聚众赌博、计算机网络赌博、赌博机赌博、赌场赌博、“六合彩”以及其他私彩方式赌博,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100元以上、不满500元的;

  2、参与其他赌博活动,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2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

  赌资数额未达到上述下限标准的,对赌博人员不予处罚,但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

  1、参与聚众赌博、计算机网络赌博、赌博机赌博、赌场赌博、“六合彩”以及其他私彩方式赌博,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

  2、参与其他赌博活动,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1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参与聚众赌博、计算机网络赌博、赌博机赌博、赌场赌博、“六合彩”以及其他私彩方式赌博,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1000元以上的;

  2、参与其他赌博活动,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3000元以上的。

  除了赌博处罚有详细的规定外,“意见”还列出了不以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论处的情形:(一)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血亲和姻亲)之间进行的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活动,不以赌博论处。(二)提供棋牌室等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不以为赌博提供条件论处,但明知他人赌博的除外。

  作者:王业全/来源:南京晨报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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