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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福路通车十几年 尾款纠纷未扯清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5日09:16  生活新报

  审计结果能否作为结算依据?收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是一起历时11年的工程款纠纷,引发纠纷的是广福路工程中的一个分段,而纠纷的双方,则是当初的建设方和官渡区政府。10年后,工程方诉诸法庭,称官渡区政府欠其工程余款1000多万元,官渡区政府则否认这种说法。近日,该案二审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没有当庭宣判。

  施工方VS官渡区政府

  “欠千余万不还”

  

  一审中,原告方云南省路桥二公司(下称二公司)称,1998年3月26日,昆明市官渡区广福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组织成立,公路建成后已撤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决定由二公司承担建设广福公路广卫至蔡陆村段工程即第五合同段。同年6月22日,双方签订《广福公路工程合同协议书》,约定第五合同段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排水等工程由二公司第四项目部施工,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总额为2730余万元。在施工过程中,广福公路建设指挥部、总监办为完善第五合同段的设计,新增、变更了设计73项。

  1999年4月28日,广福公路投入试运行(通车)。第五合同段合同原预计工程造价为2730余万元,施工中变更、增加部分工程量629余万元。完工后,经指挥部委托的广福一级公路总监办与原告结算确认,二公司实际完成工程量为3293余万元,施工过程中,指挥部已支付工程款2217余万元,另外1075余万元一直未付。

  此外,二公司还说,签订合同后,被告方又将合同约定的部分工程包给其他单位,该违约行为造成原告两年半的产地租赁费、房屋租赁费、施工机械停驶费三项共计损失233万余元。2009年,二公司将官渡区政府告上法庭,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075余万元,并赔付因被告违约造成的损失233万余元。

  “全额支付工程款”

  

  在一审中,被告方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称,已经全额支付工程款。而根据合同约定,二公司所承担的只是过渡式路面而非永久性路面,所以被告没有违约。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22176940元工程结算价款金额是官渡区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意见。并且,被告2000年5月30日向包括原告在内的各有关单位发送了竣工结算报告,“这表明指挥部以其实际行为完成了工程结算工作”。再者,原告2002年2月5日的收款票据中已经载明“尾款”字样,“此行为应属双方对工程款的结算”。另外,原告举证的32930300元的《五合同段竣工决(结)算表》没有建设单位的签字认可,并且与被告举证的2000年8月25日编制的五合同段结算价款为25876586元的竣工决(结)算表相矛盾,不予认可。对于原告认为被告违约,法院认为原告隔约十年后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不予支持。

  最后,一审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二公司状告官渡区人民政府的所有诉讼请求。

  庭辩焦点

  

  原告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11月2日早上,高院开庭审理此案。审计结果能否作为结算依据?收据是否具法律效力?是否超诉讼时限?成为本案的辩论焦点。

  1、庭上,原告代理人云南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建伟认为,审计工作是国家对发包人就工程决算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者的合同效力。法院将《审计意见》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不合法。

  “《竣工结算报告》是指挥部打给区政府的,根本不存在‘发送’给原告的事实。即使‘发送’给了原告,也是单方行为,怎么就变成‘以实际行为完成结算工作’呢?”朱律师说。

  2、关于收据上的“尾款”字样,朱律师认为,2000年6月9日,原告已向指挥部出具了3588476元的发票,上面并无尾款字样。2002年2月5日,指挥部又叫原告重复开具了1176843元的收据,并要求写上“尾款”字样。这个字样怎么就能成为22176940元价款的结算证据呢?“况且,此收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朱律师说。

  3、朱律师还认为,该工程1999年10月通过云南省公路局组织的交工验收。原告在2000年5月28日后六次向被告申报竣工决算,被告均没有履行结算义务。直到2005年1月24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共同作出了《广福公路第五合同段竣工决算表》。原告曾向被告主张权利这个行为,被告是无法否认的。因此,诉讼时效从2005年1月26日中断,而2007年1月18日以后,原告一直在向被告主张权利,并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限。“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是错误的裁定。

  本报记者 邓建华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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