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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开招标会 已签下投资人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5日09:17  生活新报

  “被指‘违法招标’ 弥勒县国土局成被告”追踪?

  还没开招标会 已签下投资人

  采石厂开了十年,在向政府提交完所有需要办理的手续后,国土资源局突然通知“整合资源”,并公告需交纳巨额“门槛费”才能投标。无奈之下,老板张子祥退出投标,采石厂被另一家中标公司接管经营。申告无望,张子祥将弥勒县国土资源局告上法庭(本报曾作报道),一诉其行政不作为,二诉其违法招标。昨日,两案合并在弥勒县法院开庭审理。

  

还没开招标会已签下投资人

  十年前,张子祥探明矿石后就一直在此经营 翻拍

  行政不作为?

  缴了税费仍属非法开采

  昨日8时30分,原告张子祥诉弥勒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案和招标违法案件两案合并审理。法庭调查阶段,原告代理律师朱建伟说:张子祥从1999年探明矿产后,开始经营野猪塘方解石(俗称马牙石)矿厂。2005年3月,在政府要求下办理了相应手续。就差拿采矿许可证时,突然没有了下文,既没发采矿许可证,也没明确告知不发。“被告每年向原告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行政行为,本身即发生了原告合法使用矿产资源的事实,作为政府,你收了老百姓应交的税费,却不给人家发证,这明明是政府及其官员失职。”

  被告弥勒县国土资源局代理人称,张子祥申请采矿权证手续没有办完,但未能说出哪一个具体的手续没办完。同时,该代理人说,原告即使交了那么多的税费,但张在野猪塘马牙石矿开采的行为仍是非法的,所以不能发放许可证。他们不认可行政不作为,因为张子祥从1999年到2008年都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便采石。该代理人还说道:“2002年前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由我县经济局负责,2002年后因机构改革,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调整由答辩人负责管理,至2004年止被答辩人均未办理采矿许可证……2006年5月曾对野猪塘方解石矿进行挂牌出让。”

  虚假招标?

  要参加竞标先缴150万

  本报记者此前曾报道,张子祥称是巨额“门坎费”使他和另外几家采石厂被挡在了竞标门外。记者曾询问国土资源局局长陈云红,他称没有张所说的所谓的门坎费。

  昨日在庭上,原告方代理律师朱建伟在质证举证阶段拿出了一份让人吃惊的证据,此证据是一份招标公告,标题为《弥勒县国土资源局采矿招标公告》。在该公告上显示,招标出让的是位于弥勒县西一镇油榨村委会野猪塘村方解石采矿权。投标人的资格和竞买登记载明:“注册资金能满足在弥勒县投资兴办一个深加工厂,缴纳建厂保证金570万元,投标保证金30万元,预缴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150万元,支付相关矿业价款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均可报名参加竞标。”招标会时间为2008年10月28日。对于此份证据,被告方对其真实性无异议。

  随后,朱建伟再次拿出一份证据,他称,在招标之前政府早已和之后中标的单位签下了一份“招商引资协议”。此份证据为《方解石矿深加工招商引资投资协议》,甲方为弥勒县人民政府,乙方为云南宏创矿业有限公司,签订此协议的时间为2008年5月15日。该内容中称“甲方将本县辖区内的方解石矿产资源整合给乙方进行整体勘察及规范、有序开发利用。”对于此份证据,被告方对其真实性仍无异议。

  据了解,该采矿权最终的中标单位就是签订此协议的云南宏创矿业有限公司。朱律师说:“从这两份证据的时间可以看出,2008年8月贴招标公告及10月份开招标会,而签订协议时间却早于公告和招标会时间,被告拿原告依法优先申请采矿权的矿山区块来招标,可以肯定,采矿权招标只不过是弥勒县政府安排下的一场掩人耳目的假戏,而中标就是被告一手操纵中标的结果。”

  朱建伟认为,公告规定投标人预交150万元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但投标人只有三位,其中两位是自然人,成交价仅为62万元,足以说明所谓的招标是虚假的。张子祥找矿的巨大风险,10年的辛勤劳作,700万元的投入,而宏创公司仅花62万元钱,就在“资源整合”、“招拍挂中标”的幌子下,轻易拿走。

  对此,原告要求被告拿出这次招标中三名投标人符合招标条件的任何证据之一,如缴纳750万元资金的收据等,但被告方未能提供三名投标人具备投标资格的必要证据。

  招标属违法?

  国土局坚称“并无不当”

  [1]

  

  是否是违法招标成为本案辩论的焦点。朱建伟说,根据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第七、八、九条的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都是由国家出资勘察的矿山。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察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主管部门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第三章也规定,对于勘察风险很小可直接设置采矿权的矿产,不再设探矿权。

  “对野猪塘马牙石矿,被告不能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采矿权,而被告显然违反国家规定强行招标。”朱律师说,被告在2005年已经受理了原告采矿许可证的申请,原告也完成了野猪塘方解石矿的勘察,而被告却在2006年5月将该矿山区挂牌出让,也是明显违法的。

  对此,被告代理人认为,原告诉称被告应发给采矿许可证,事实上,他们是不具备发放采矿许可证资格的,他们对此次的招拍挂行为是受上级部门即红河州国土资源局的委托进行的招拍挂,而且他坚称将野猪塘马牙石矿进行招标程序合法,招标决定及结果公平、公正、合法,并无不当。

  原被告双方在陈述了其意见后,原告称,将保留起诉行政赔偿和行政行为相关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最后,审判长说虽然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案件不能调解,但他仍希望双方协调。

  两案没有当庭宣判。

  生活新报 记者 邓建华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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