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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5日10:05  新文化报

  为彻底清缴问题乳粉,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任何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销售、藏匿2008年问题乳粉和2008年9月14日之前生产的未经检验三聚氰胺的乳粉。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持有的上述问题乳粉,必须立即上缴当地工商、质监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凡在2010年11月30日前主动上缴的,可免予行政处罚;对逾期不上缴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三、希望广大群众和生产经营者积极举报藏匿、销售、使用问题乳粉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省食安委办公室举报电话:88906887,省农委举报电话:88906017,省工商局举报电话:12315,省质监局举报电话:12365,省食药监局举报电话:87833019,省商务厅举报电话:88549441,省畜牧局举报电话:81908960。

  特此公告。

  吉林省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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