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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不满意保险公司理赔额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5日10:12  内蒙古晨报

  □记者 武艺

  本报新闻热线3339111消息 昨日,呼市市民田秀茹向本报新闻热线反映:“我在人保财险公司给车投了全年的保险,投保的时候,交钱签名,不到10分钟就办理完毕,可是现在我的车发生事故了,好几个月都理赔不下来。”

  据田秀茹介绍,6月12日1时50分,她的儿子刘雅坤驾驶自家牌照为蒙AP0970的小客车沿玉泉区鄂尔多斯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市政管理局门前时,与徒步由东向西行走的杨雪峰发生碰撞,致使杨雪峰受伤。经交警部门协调,双方当事人协商,医药费和其他赔偿一次性支付共计85000元,但是杨雪峰还需要后期手术治疗费18000元(在一张欠条上看到)。

  当日,记者来到田女士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一位姓杨的工作人员说:“我们是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和核算赔付的,高于保额的按保额算,低于保额的按实际赔付受害者的数额算。这件事是低于保额的,我们按实际数额算,我们调查了受害者,也只能按受害者得到的赔偿给田女士进行赔偿。”

  田秀茹提出质疑:“我们今年发生的事故,怎么保险公司按2009年的标准核算?”

  该公司理算核赔主管王丽敏对记者说:“现在公司一直是当年的事故按照上一年的标准核算,因为今年的标准还没有出来,这次事故我们核算出医疗费22000元、车损5000元、受害者其他费用50000元,这是根据他们当事双方定下的协议和实际产生的费用核算的。”

  田秀茹质疑,为什么不按照交警部门出具的调解书核算?

  该公司合规部张律师对记者说:“根据《保险法(2009年修订)》(简称‘新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田秀茹说:“受害人的所有费用我已经全部给了,现在就是等保险公司给我理赔,可是保险公司核算出的数额我不满意。”

  对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经理张杰说:“我们会重新调查核算一下,与田女士和受害者再进行调查。”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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