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景区引发纠纷租赁合同被判有效
本报讯(通讯员张磊)日前,密云县“天门山”景区引发的官司终于有了结果。开发景区的原告拿到了租赁合同有效的判决书。
2004年,密云县石城镇张家坟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找到了在外开办公司的村民孙明江,邀请他回乡投资开发村里山上的“天门洞”景区,并经村委会召开的几次村民会议一致同意。
2004年6月,孙明江与张家坟村签订了租赁合同,同时由石城镇经管站鉴证备案。合同签订后,孙明江筹集资金,对“天门山”进行了开发和建设,并接待游客。
2008年4月,有部分村民围堵景区大门,要求孙明江拿出合同,由他们经营。孙明江提起诉讼,要求村民赔偿经济损失,排除妨碍,经过二审均胜诉。
2009年4月,张家坟村委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合同无效。
为此,孙明江又向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孙明江与张家坟村经济合作社签订的租赁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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