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周艳涛) 昨日上午,西安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发布了《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同时对《西安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等34部条例作了相应修正,重新公布施行。
从明年1月1日起,《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下称《条例》)将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解读
“地下空间”优先防灾减灾
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在符合城市规划、保证公共安全、留足地面避难场所的前提下,应优先满足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规划绿地不得挪作他用
城乡规划区内已建成或者规划的公园、绿地、广场、道路、体育场馆、影剧院、停车场、供电、供水、供气及市容环卫设施等公共用地,必须按规划予以保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范围,不得挪作他用。
临时建设用地不得超过两年
临时建设用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经审批后最多不再超过一年。同时,临时建设用地不得买卖、交换、出租、转让、赠予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用于建设永久性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临时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在使用期限内,因城乡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许可使用期届满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另外,有影响城市景观、历史风貌的,占压道路红线、占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市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场所不得批准临时建设用地。
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规划同时埋设地下管线或预埋套管等设施,同类管线同槽同井。城市建成区内架空的高压电、路灯照明、通信、广播电视等管线应当逐步改造为地下铺设。
同时,城市户外广告、灯光照明、城市雕塑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不得影响城市景观。临城市道路、广场、旅游点的雕塑、牌匾、大门、围墙、小品建筑的设计,应当报规划部门审定。
立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规划部门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经组织专家论证并公告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
文物保护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在办理规划许可前应先经文物部门审查同意。经规划部门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风景名胜区周边进行的建设工程,其体量、造型、风格和色彩应当符合文物保护和园林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五区一港两基地”村庄集中建设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和村民住宅建设,《条例》规定,鼓励集中建设符合国家规定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村民住宅小区,严格控制单家独户建房,对已建成的村民住宅改造,要严格按规划审批。五区一港两基地内(五区:曲江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浐灞生态区、沣渭新区。一港:国际港务区。两基地: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的村庄改造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拆迁,集中建设。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镇、乡、村庄规划实施,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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