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亲生父母找到养父母要求索回孩子的案例还是很多的,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法律来明确规定孩子的归属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章收养关系的解除第三十条看,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从条例中看,生父母只要当初不是主动遗弃孩子或虐待孩子,那么有权将抚养权、监护权要回去,而至于给养父母的抚养费是“另当别论”的。
很明显,本案例中,孩子是被拐卖的,并不是被父母所遗弃或者虐待的。所以从法律角度来讲,当亲生父母找到孩子,而且在公安局提供DNA鉴定报告的时候,养父母理应把孩子交还给生父母。
至于补偿生活费和教育费,答谢养父母是合情合理的,但并不是强制的,因为法律条文也只是写了“适当补偿”。但是,归还孩子和给予酬谢费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
养父母和孩子有了感情,可以理解,但说到底,孩子总是要回到亲生父母身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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