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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明年1月1日施行 鼓励集中建设村民住宅小区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6日07:13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 赵明 赵静)11月5日,西安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通过《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明年1月1日施行,今后将鼓励集中建设符合国家规定占地面积的村民住宅小区;严格控制单家独户建房,对已建成的村民住房改造,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审批。

  长期以来,农村与城市的发展很不平衡,特别是城乡二元分治体制不利于城乡的统筹协调发展。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乡规划建设中暴露出许多问题和不相适应的方面,迫切需要建立统一的城乡规划体系,完善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制度。《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正是适应这一要求的产物。

  西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瑞龙说,在规划的实施上,实行了乡村规划许可制度,对城市规划区内与规划区外的村庄和村民住宅建设分别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和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符合国家规定占地面积的村民住宅小区;严格控制单家独户建房,对已建成的村民住房改造,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审批。特别是五区一港两基地内的村庄改造应当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的原则,集中进行建设。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镇、乡、村庄规划实施,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

  陈瑞龙说,在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方面,除了严格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程序外,还明确规定“城乡规划区内已建成或者规划的公园、绿地、广场、道路、体育场馆、影剧院、停车场、供电、供水、供气以及市容环卫设施等公共用地,必须按规划予以保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范围,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插建其他建设项目”,强化了对公共用地的管理。同时,对临时建设用地也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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