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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异常反应6种情形不补偿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6日08:21  云南网

  今后,接种合格疫苗发生异常反应的,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法定继承人可以向政府或疫苗生产企业申请补偿金。省卫生厅本月25日将举行《云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听证会,就相关规定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疫苗异常反应6种情形不补偿

  注射疫苗的儿童。本报记者 杨观 摄

  合格疫苗发生异常反应 应补偿

  根据《办法》规定,我省疫苗受种者,在卫生部门指定的疫苗接种单位,接种了合格的疫苗后发生异常反应的,应当予以补偿。所谓“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规范接种过程中或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或者死亡,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因为接种第一类疫苗或者由各级卫生部门统一组织的强化免疫和应急接种疫苗,引起的异常反应需要进行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应级别的财政部门安排支付。

  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疫苗生产企业承担(第一类疫苗是指由政府免费提供,公民应当按规定接种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处理期间,受种者的诊疗费等一切费用先由受种者垫付,待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者鉴定结论时,再按相关规定处理。

  补偿上限:城镇居民年均消费支出的20倍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分级与医疗事故分级相一致,分为四级12等,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的一至十级。其中,造成疫苗接种者死亡为一级甲等损害;造成疫苗接种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等严重残疾的,为一级乙等损害。

  《办法》规定,一级甲等、一级乙等损害的补偿总额,均不超过《云南统计年鉴》中《主要年份城镇居民家庭基本情况》中上一年度平均每人消费性支出的20倍。其他级别的损害,补偿总额在一级乙等损害最高补偿额的基础上,依次递减10%。

  出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法定继承人在收到调查诊断或者鉴定结论之日起90日内,可以向疫苗接种地的县级卫生局提出补偿申请。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通知书后90日内,若申请人同意该补偿数额则应签名同意。如申请人不同意补偿数额,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过去四年全省补偿168例

  目前全国范围内,青海、江西、内蒙、新疆等省、区已经出台了相应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

  省卫生厅有关人士表示,由于疫苗和受种者方面的因素,还不能避免极少数人在接种疫苗后出现异常反应,特别是在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后,国家规定接种的一类疫苗由原来的7种增加到14种,异常反应案例不可避免会增多。据介绍,2006-2010年省财政已经累计安排了600万元用于全省异常反应监测、处置与补偿,经费下拨至州市卫生局统筹使用、专账管理。从2006年到今年7月,全省仅发生补偿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就多达168起,平均每起补偿金额1.24万元。 <

  ■听证报名

  即日起至14日18时,凡在本省居住或者工作且年满18周岁的公民,均可向省卫生厅报名,申请成为听证代表。报名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网上报名方式。信函寄至云南省卫生厅政策法规处(邮编:6502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听证报名”字样;报名传真0871- 7195152;网上报名请登录云南省卫生厅政务网站(网址:www.pbh.yn.gov.cn ),下载并填写报名表,用电子邮件发送至wstfjc@ynwsjd.net.采用信函、传真报名的也可使用此报名表。

  六种异常反应不在补偿之列

  ○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因接种单位违规接种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记者 陈娜(云南信息报)<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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