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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接种异常反应将一次性补偿 上限为城镇居民年均消费支出的20倍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6日08:26  云南网

  备受关注的《云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1月25日举行听证会,听取相关代表的意见进行修改审批后,在全省执行。《办法》的出台,将结束目前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无法可依的状况。《办法》对预防接种的损害分级、赔偿标准、鉴定机构、申请程序等作了明确说明,还提出: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给予一次性补偿。

  云南4年168起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获补偿

  省卫生厅疾控专家介绍:目前接种疫苗仍然是预防、控制和消灭传染病的有效措施,由于疫苗和受种者方面的因素,还不能避免极少数人在接种疫苗后出现异常反应。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后,国家规定接种的一类疫苗由原来的7种增加14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案例不可避免地增多。2006年—2010年7月,云南补偿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就多达168起,平均每起补偿金额1.24万元。2006—2010年,省财政累计安排了600万元用于全省异常反应监测、处置与补偿,经费下拨至州市卫生局统筹使用、专账管理。

  目前我国发生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全凭各地自行协商处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目前,全国范围内,青海、江西、内蒙古、新疆等省、区已经出台了相应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

  二类疫苗引起的异常反应补偿费由企业“买单”

  《办法》明确:补偿的范围适用于云南内受种者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中,接种了合格的疫苗后发生异常反应涉及的补偿情况。

  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调查诊断由县以上疾控机构成立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负责,鉴定工作由州以上医学会负责。因接种一类疫苗或者接种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卫生厅统一组织、安排的强化免疫和应急接种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费用在省财政部门批准的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或者从财政下拨的专项经费中支付。经州、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的群体性和应急接种引起的异常反应,补偿费由州(市)、县(市、区)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 因接种二类疫苗(自愿自费接种的)引起的异常反应,补偿费用由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

  六大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办法》明确,下列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不予补偿:因为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因接种单位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异常反应损害分等级补偿

  《办法》明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分级与医疗事故分级相一致,分为四级十二等,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其中:补偿指标与最高限额参照了青海、内蒙古两省、区的规定,死亡案例与未死亡案例补偿金总额上限为《云南统计年鉴》中《主要年份城镇居民家庭基本情况》中上一年平均每人消费性支出的20倍;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的补偿系数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按每级10%递减。

  《办法》规定: 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处理期间,诊疗费等一切费用先由受种者垫付,待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者鉴定结论时,再按相关规定处理。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法定继承人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者鉴定结论之日起90日内,可以向疫苗接种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县级卫生部门在接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后,应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受理补偿申请。

  记者网上查询到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公布的数据:2009年云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0201.8元。

  记者 毛亚南(都市时报)<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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