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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桐柏交通局因道路标志放置不当被判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6日08:37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南阳11月6日电 (吴扬 苏增伟 娄玉霞) 近日,河南桐柏县交通局因交通标志放置不当被判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承担赔偿责任。

  2008年11月27日下午,无驾驶证的刘某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带着妻子郭某自西向东行驶到桐柏县吴城镇大桥桥头附近时,因避让车辆,撞在该县公路管理局设置在公路行车道上的交通标志杆上,造成刘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郭某要求桐柏县公路管理局及吴城镇政府赔偿刘某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248443.50元。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刘某出事故的路段既属于桐柏县公路管理局的省级公路,又属于吴城镇政府管理的城区路段,该路段上交通标志杆系公路管理局设立,吴城镇政府为美化辖区环境,将该路段扩宽,交通标志杆位置从路肩变为行车道上。

  一审法院认为,桐柏县公路管理局虽然在公路建设时按照规定设置交通标志,但在以后的管理过程中没有尽到自己的管理责任,使交通标志杆出现在公路行车道上,妨碍交通安全,造成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桐柏县吴城镇人民政府为美化辖区环境擅自将城区内的公路扩宽,造成设置在路肩上面的交通标志杆出现在公路行车道上,且没有通知公路管理部门及时迁移,重新设置,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10%的经济损失;死者刘某驾驶无牌机动车辆,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周,没有注意安全,

  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对事故应负主要责任,自行承担60%的经济损失。一审判决被告桐柏县公路管理局赔偿郭某74533.05元,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被告桐柏县吴城镇人民政府赔偿郭某经济损失24844.35元,赔偿精神抚慰金6000元。

  对一审判决,二被告不服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于11月3日下达终审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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